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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3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99/2022-00012 文号 宁退役军人规发〔2022〕1号 生成日期 2022-0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发改委(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工会、妇联、工商联、金融工作局(办)、乡村振兴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区)支行,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决策部署落地,促进退役军人更加稳定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抓好教育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一)推进全员适应性培训。各地在退役军人报到一个月内,组织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采用线上线下多种教学手段,围绕强化思想政治、安全保密、国情区情、心理调适、法律法规等方面开展教学,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注重做好需求调查、职业指导、人才测评、培训推介、就业推荐等衔接服务,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质量。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充分用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开展急需紧缺专业和实用人才、高技能人才培训,使有参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培训率达到100%。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其他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将退役军人纳入本部门重点培训范围,适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农业创业创新带头人、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等培训,有效提升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能力,退役军人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每年不少于200人。鼓励用人单位组织在岗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承训机构要根据退役军人特点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探索开发适合退役军人的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取率和就业成功率。(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

(三)全力支持提升学历。支持从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后复学、深造,鼓励高中、初中学历退役士兵提升学历,落实退役军人学历教育免试入学、加分投档、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政策,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按规定减免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学费,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按时足额全员发放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现行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创新教学组织形式、严格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学业考核评价方式方法,严把毕业出口关,确保退役军人学生培养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加强培训考核。各地要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考评,指导培训机构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自治区每3年对为退役军人提供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二、鼓励企业招聘,拓宽就业渠道

(五)增加国有企业招聘数量。鼓励中央驻宁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带头吸纳退役军人,公开招聘条件,扩大招聘规模。对招聘人数不低于上年度的,在重点项目安排、高端人才选拔、人才载体建设、科研项目资助、高级职称评定、职工技能培训、评先奖优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按本年度招聘数量的5%核定岗位,面向退役军人定向安置或招聘。(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发改委、工业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扩大民营企业就业容量。引导退役军人到工业园区、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工业园区新开发的就业岗位优先用于招聘退役军人就业。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信息化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七)给予金融税费支持。当年新招用退役军人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  

(八)实施正向激励。每年认定10家退役军人创业明星企业和10家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积极招用退役军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执委会等任职推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联)

三、加大招录力度,充实基层力量

(九)加大机关事业单位考录力度。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学历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事业单位定向考录计划。各县(区)每年设置一定数量的县乡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定向招考。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安排不少于当年招聘总量2%的岗位计划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军人,定向招聘岗位一般以管理岗位为主,原则上不限专业。中小学教师岗位可面向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定向招聘,定向招聘岗位列入县(区)事业单位定向招聘2%总量。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干警、警务辅助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工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时,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退役军人定向招聘。(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公安厅、司法厅)

(十)开辟消防员专招通道。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时,采取单列专项计划方式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数量不少于年度招录总规模的三分之一。退役士兵年龄放宽至24周岁,原在部队从事通信、防化、航空、潜水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可放宽至28周岁。对中共党员、立功受奖人员、烈士遗属,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招录。录用后,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确定衔级职级和工资待遇。(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宁夏消防救援总队、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一)引导退役军人参与基层治理。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推动基层组织队伍整体优化提升。引导退役军人从事乡村教师、农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等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充实乡村建设人才队伍。鼓励各地通过适当方式引导退役军人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基本公共服务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二)推行企业见习工作。按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企业见习,见习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为其购买额度5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到基层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强化困难帮扶,做好托底保障

(十三)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退役士兵灵活就业后,并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实际缴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享受至退休。(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四)加强就业困难帮扶。凡在我区居住并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实行“一对一”精准帮扶。对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渠道难以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级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或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五、扶持创业创新,激发创业活力

(十五)开展创业创新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退役军人,开展专项创业培训,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业素质提升培训班,组织全区有发展潜力和有突出带头示范作用的退役军人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自治区组织优秀企业负责人到国内外知名院校研修学习或到大企业挂职锻炼,选派人员中退役军人创办企业负责人每期不少于1名。(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六)提供创业孵化。筹建宁夏退役军人创业园,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专业化的创业服务。鼓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载体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挂牌、共建、改建、新建等方式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每年择优认定1-2家自治区级、2-3家优秀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并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七)发放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退役军人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一年以上的给予10000元创业补贴(两次申领累计不超过10000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

(十八)提供融资支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以下的免除反担保要求。退役军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可在区内跨县(区)担保。退役军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三年,在担保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贴息。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贷款期限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贴息。对合伙创业和小微企业最高额度可放至30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予以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优先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现役、退役军人家属发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拥军贷”“崇军贷”“军创贷”等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降低退役军人创业成本;通过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年审制贷款等产品,更好满足退役军人创业用款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妇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十九)鼓励投身乡村振兴自治区返乡人员创业扶持子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园等创业载体,为返乡入乡创业退役军人和其他人员提供创业孵化。对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创办的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实体给予资金扶持、政府项目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参与葡萄酒、枸杞、奶产业、肉牛、滩羊、冷凉蔬菜等特色优势产业的,企业和各类经营主体在国内一、二线城市和主要消费目的地建设外销窗口的,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知名电商平台或自建自营电商平台外销宁夏特色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一定金额的,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二十)举办创业创新大赛。自治区每2年举办1次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推荐优秀项目参加全国创业创新大赛,激发和培育退役军人双创热情,展现退役军人双创风采,营造全社会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六、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服务质量

(二十一)强化部门职责。在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协调联动机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工业信息化、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工商联、妇联、残联、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退役军人作为重点群体予以关注支持,落实各项优惠优待政策、积极提供各项服务,提升退役军人就业质量。各部门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二)开展专项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组织开展进军营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活动,为即将退役的军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积极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签约活动,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的优质就业岗位;每年3月、9月专项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月”活动,集中进行政策宣传、就业指导、适应性培训、线上线下招聘、创业导师企业行等服务活动,充分满足退役军人个性化多元化就业创业需求。充分用好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载体,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活动,提升政策的覆盖面和知晓率。

(二十三)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统计制度和工作台账,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军人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学历教育、各类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帮扶、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以及创办企业等情况纳入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标记登记。推动信息数据共享,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相关部门提供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各相关部门每季度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馈本部门工作数据。加强信息保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做好信息台账建立和共享交换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本文件自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


文字解读:

《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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