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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09-02
来源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近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3部门联合印发了《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决策部署落地,促进退役军人更加稳定更高质量就业,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紧贴全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3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宁就创发〔2021〕15号)、《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 272 号)等13个国家和自治区文件精神,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23部门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6个部分、23条。主要包括:

(一)抓好教育培训,提升就业能力。一是明确适应性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教学方式、衔接服务,帮助退役军人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二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将退役军人纳入自治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其他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取率和就业成功率。三是落实退役军人学历教育优待政策,支持从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后复学、深造,鼓励高中、初中学历退役士兵提升学历。四是加强培训考核考评,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鼓励企业招聘,拓宽就业渠道。一是鼓励中央驻宁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带头吸纳退役军人,明确企业年度新招聘数量的5%面向退役军人定向安置或招聘。二是给予就业补贴,引导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优先招聘退役军人。三是对新招用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四是对退役军人创业明星企业和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通报表扬和表彰奖励,吸纳退役军人多的民营企业家优先考虑推选任职工商联执委会。

(三)加大招录力度,充实基层力量。一是落实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和同基层服务人员共享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岗位政策,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退役军人比例,提出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岗位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面向退役军人定向招录。二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年度招录规模1/3以上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军人,并放宽相关专业的年龄限制,明确了工龄、衔级职级和工资待遇。三是引导和选聘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等工作任职,充实乡村人才建设队伍,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四是推行企业见习,为退役军人搭建过渡缓冲平台,帮助他们尽快实现稳定就业。

(四)强化困难帮扶,做好托底保障。一是对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给予社保补贴。二是通过“一对一”精准帮扶、公共服务岗位或公益性岗位安置、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加强就业困难帮扶。

(五)扶持创业创新,激发创业活力。一是开展创业创新培训,提升退役军人创业者创业创新能力。二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专业化的创业孵化服务。每年择优认定1-2家自治区级、2-3家优秀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并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资金。三是对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按规定发放创业补贴。四是按规定为退役军人创业者及现役、退役军人家属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拥军贷”等金融产品,更好满足退役军人创业用款需求。五是对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创办的实体给予资金扶持、政府项目政策支持,对外销宁夏特色优势产业产品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六是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展现退役军人双创风采。

(六)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服务质量。一是强化部门职责,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协调联动机制,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工作。二是开展专项服务,组织开展进军营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活动、就业合作企业签约活动、“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月”活动,促进退役军人充分就业。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统计制度和工作台账,推动部门间数据交流。

三、执行期限

本文件自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



相关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3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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