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 7 部门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暂行办法 》 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099/2022-00008 | 文号 | 宁退役军人发〔2022〕23号 | 生成日期 | 2022-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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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责任部门 | 移交安置处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档案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各县(区)人民武装部: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发挥好牵头作用,密切军地、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抓紧推进档案管理场所建设,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培训, 确保2023年底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档案托管机构、人民武装部等部门要扎实做好现存档案的整理工作,建立完整精准的退役军人档案台账,按照应转尽转、循序渐进的原则,与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序完成好档案转接。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宁夏军区动员局
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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