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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99/2021-00017 文号 宁退役军人发〔2021〕78号 生成日期 2021-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   自治区民政

自治区财政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   自治区医疗保障

                               2021122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实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新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救急济难新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助尽助,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为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二、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宁夏户籍,已采集信息并审核通过入库,且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士兵。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三、帮扶援助情形

(一)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先予以审核确认,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提档保障,不再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困难帮扶援助。

(二)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对属于低收入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因以下四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可在原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发10%的保障金。

1.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危重疾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以及因医疗、康复和生活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出现严重困难的;

2.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出现严重困难的;

3.退役军人因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和因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出现严重困难的;

4.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1.有违法和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4.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其他黑名单的;

5.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6.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帮扶援助方式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各地应当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一般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特殊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必须由受领人本人签收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因特殊原因只能有1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应留有影像资料。

资金援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合理确定,按照每年只帮扶一次,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帮扶援助,各地也可分类分档确定标准。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四)其他帮扶援助。对于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就业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按照优先优待、应享尽享的原则,及时、精准、高效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1.生活援助(民政部门):属地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基本生活存在常年困难的拟帮扶援助对象家庭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帮扶情形的,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状况时,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和优待金不计入低保口径家庭收入;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退役军人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人员,增发一定数额的救助金;对遭遇突发意外事件、人身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在获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帮扶等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生活帮扶情形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和类型,原则上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3倍给予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

2.住房援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牵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农村籍困难退役军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宜居农房改造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宜居农房改造范围,优先支持实施改造。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在审查退役军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

3.就业援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将有培训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困难退役军人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范围,建立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困难退役军人可享受人社系统规定的困难人员的各项就业扶持优惠政策。对于有创业愿望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对于有就业愿望的,通过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职业介绍等方式帮助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对通过市场化难以就业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一对一就业指导服务,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其实现就业。

五、申请审批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办法进行,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没有单独建立服务站的,可向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工作人员提出。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供退役证、转业证、身份证、家庭人员户籍材料、本人申请基本材料及监护人相关证件等,并填写《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后,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县级审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复核。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扎实开展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确保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协作。要做好与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推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和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会商联办、协同审定援助对象机制,完善救助对象需求和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关爱帮扶机制。

(三)强化资金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属于安置地的地方事权,应由安置地承担主体责任,属于市县安置的对象,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自治区本级安置的对象,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列入预算。所属自治区本级安置的困难退役军人,由市、县(区)进行初审,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终审。终审后,由退役军人事务厅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自治区本级安置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资金,并向各地拨付资金,由属地代为发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确定救助对象救助额度等具体事宜,自治区本级困难帮扶援助水平应与银川市困难帮扶援助水平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四)强化依法援助。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效能。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对骗取帮扶援助的,应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人员,不予帮扶援助。


文字解读:

《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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