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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索引号 6400000099/2021-00009 文号 宁退役军人发〔2020〕58号 生成日期 2020-0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有效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制程序,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制应当以科学、安全、实用为原则。

    第四条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及其它辅助器具。

    第五条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二章 配置程序

    第六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第七条 残疾军人申请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残疾情况、残疾部位、辅助器具名称等)。

    (二)身份证、伤残证件复印件。

    (三)能够说明残疾情况和部位的医疗材料。

    (四)近期红底免冠一寸照片 3 张。

    第八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连同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再次审查,在《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在《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符合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条件的,向辅助器具定点配制机构开具介绍信,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对不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应提前与指定厂家取得联系,在当日内往返,其交通、食宿费用由残疾军人本人承担。因厂家安装调试、康复训练等原因不能当日返回的,食宿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残疾军人在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后,要严格按照使用程序操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更换。对没有达到使用年限损坏的,属于质量问题的,由厂家免费进行维修、更换;属于个人使用不当损坏的,在使用年限内维修、更换费用由残疾军人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未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批准,残疾军人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残疾军人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的相关材料应当纳入伤残人员个人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配置机构

    第十五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按程序择优选定具有良好配制经验的辅助器械生产、配制厂商作为残疾军人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按国家质量标准,根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 1)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和服务协议价格为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务,并接受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七条 配置机构在收到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出具的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介绍信后,根据残疾军人具体情况在 30 天之内定制或者维修辅助器具,并在确定配置或者维修具体时间后提前 10 个工作日告知残疾军人本人。

    第十八条 因战致残或荣立二等功以上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配置。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应在指定的配置机构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要严格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残疾军人配制与使用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超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外的辅助器具的,应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在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后方可配置。

    第二十条 辅助器具配制厂家按照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开具的介绍信完成辅助器具的更换和调试后,由辅助器具配置申请使用人进行验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辅助器具配置完成后,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依据假肢更换批复(复印件)和发票凭据与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厂家结算相关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资金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协调财政厅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应加强对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确定的配置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残疾军人辅助器具审批、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规审批配置器具以及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残疾军人辅助器具专项资金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民政厅 2008 年 6 月 4 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军人更换假肢管理办法(暂行)》和 2008 年 7 月 8 日印发的《残疾军人轮椅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图文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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