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登录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

索引号 6400000099/2021-00008 文号 宁退役军人厅发〔2019〕38号 生成日期 2020-03-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有效性 有效

第一条 为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是户籍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第三条 各地要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第五条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

第六 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

第七条 光荣牌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样式制作,落款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

第九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协调将光荣牌安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第十一条 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申请悬挂或更换光荣牌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材料齐全的,填写《非持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悬挂光荣牌审核表》,出具初核意见;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审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准予悬挂或更换光荣牌;不予悬挂或更换光荣牌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第十三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原则上于每年新兵入伍一个月内进行;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八一”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在首次悬挂光荣牌时要举行集中悬挂启动仪式,邀请烈属、军属、退役军人代表和各界群众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针对人员较多的单位、社区和驻军部队,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应邀请党政军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举行简朴、庄重、热烈的集体颁发光荣牌仪式,增强悬挂光荣牌的仪式感。

光荣牌悬挂仪式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光荣之家致贺词;

(二)向光荣之家代表授牌;

(三)光荣之家代表发言;

(四)为光荣之家悬挂光荣牌。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让“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及时了解悬挂光荣牌的范围和程序,宣传集中悬挂仪式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

第十七条 悬挂光荣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逐一登记造册,由悬挂家庭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各县(区)首年度悬挂光荣牌情况在 5 月 10 日前书面形式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之后每年 10 月 1 日前书面报告本年度光荣牌悬挂情况。

第十九条 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第二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汇总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数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应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和本地实际,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家庭。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悬挂的光荣牌,原则上继续保留,需要更换时按照本办法办理。






图文解读: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