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服务,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生成和保存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公开主要内容。
1.机构职能;
2.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3.政策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自治区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4.政策解读;
5.财政资金(预算经费、政府采购);
6.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
7.规划计划;
8.依法行政;
9.建议提案办理;
10.会议信息。
(二)公开主要渠道。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http://tyjrt.nx.gov.cn/)、“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进行公开,辅助以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电子信息屏、公示栏等平台和载体予以公开。
1.“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等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导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开办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微信公众号实时发布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福路205号;咨询电话:0951—3807015(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0951-3807015(传真);邮编:750001。
(二)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2.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4.现场申请。申请人在受理点(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点当场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
以上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均应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办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门户网站和有关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告知申请人相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1. 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2.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
通讯地址 | ||||||||
法人/其它组织 | 名 称 | 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
通讯地址 | ||||||||
所需信息情况 | 信息名称 | |||||||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用途 | ||||||||
信息载体格式(可选) □ 纸质 □ 光盘 | 获取信息方式(可选) □ 邮寄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备注 | 1.本人(单位)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提交申请表时,公民同时提交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