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登录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99/2021-00003 文号 宁退役军人发〔2019〕125号 生成日期 2019-1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

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退役军人发〔2019〕125号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宁东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近年来短期疗养工作实际,现将修定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1030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优抚对象

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效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短期疗养活动内容,主要是为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提供政策宣讲、保健讲座、健康体检、交流座谈,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就近组织参观红色旅游景区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区域经济发展示范区等。

第三条  短期疗养基本原则: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在规划制定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服务内容上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在方式方法上坚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

第四条  参加短期疗养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自愿、家属同意。

(二)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

(三)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

和其他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参加区内短期疗养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参加区外短期疗养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已经参加过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原则上2年内不再安排其参加短期疗养。

第五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是短期疗养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制定、经费筹措、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短期疗养通过购买社会疗养资源服务方式进行。承接单位必须具有开展短期疗养必需的场地、医疗设备和专业医疗护理服务团队。

第七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积极探索区外短期疗养方式,可通过购买服务或委托资质齐全、实力强、信誉好的旅行社承接短期疗养活动,并与承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相关疗养要求,以及双方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派专人全程参与和监督短期疗养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为加强军人荣誉体系建设,区外疗养对象原则上从烈士遗属和曾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重点优抚对象中确定。

第九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重点优抚对象人数,合理确定疗养批次和名额分配。

第十条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及时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参加短期疗养活动。

第十一条  区内短期疗养时间每期为10天(含路途往返时间),区外短期疗养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标准统一为每人5000元。参加短期疗养的重点优抚对象由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工作人员集中接送到指定地点,确保路途安全。

重点优抚对象参加短期疗养确需家属陪同的,所需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短期疗养对象在区内参加疗养活动期间,承接单位应合理安排住宿,科学调节食谱,为每位短期疗养对象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档案。重点优抚对象体检项目设置应高于社会普通职工健康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承接区内短期疗养的单位在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开展疗养相关活动时,应按不低于151的比例配备随队医护人员,并密切关注优抚对象的身体状况,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  承接区内短期疗养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短期疗养对象健康档案管理、饮食安全、经费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配套规章制度,确保短期疗养活动安全、有序、和谐。短期疗养结束时,承接单位应进行短期疗养满意度测评。

第十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把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不断研究解决短期疗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

第十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市、县(区)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1022日起施行。2017516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图文解读:

《自治区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