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索引号 | 6400000099/2023-0002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7-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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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阅福路205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二、执法人员
详见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职责
行政处罚:
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3.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4.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行为的处罚;对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5.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行为的处罚;
6.对违法犯罪的退役军人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
行政检查:
1.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
2.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4.双拥模范城(县)年检。
四、执法权限
自治区级负责全区范围内涉及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市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五、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等法律法规。
六、执法程序
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文书决定公开。
七、救济途径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在收到后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三个月内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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