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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6400000099/2023-0001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有效性 有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建设的“一规划两纲要(2021-2025年”、自治区法治建设“一规划两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全区退役军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依法治区战略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自治区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为抓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立法、规范执法、严格守法、深入普法,力争到2025年,我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政策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规范有序,政策法规有效落实,政务服务便捷可及,法治保障更加有力。

二、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一)加强重要领域立法。认真开展《自治区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立法调研,研究制定我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配套制度。紧跟国家层面立法进程,根据立法权限和实际需要,稳妥推进就业安置、优待抚恤、服务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条件成熟的提请列入人大、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二)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开展立法前评估,充分把握立法需求,提高立法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重统筹不同时期、不同类别退役军人的政策平衡,做好人力资源、人事人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制度衔接,精准回应和解决退役军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基层工作人员、部队官兵、退役军人意见建议。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提案,按时回复率达到100%。对执行过程中争议较大、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当前改革精神,或者无法执行落地的政策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进行反馈和调整, 防范政策执行中的法律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实施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统一解释制度, 统一和规范全区退役军人事务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具体适用标准。

(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论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三统一”规范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发布,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政策解读同步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率、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100%,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提交集体审议。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定期清理和动态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统筹做好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

三、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

(四)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建立健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公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完善风险评估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基层工作者、退役军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率达到100%,并逐项立卷归档。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适时开展后评估。

(五)加强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访答复意见及合同协议六类事项列为法审重点,分类制定审查标准全面加强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不得以文件签批等形式直接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听证事项和程序,听证意见应及时反馈并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六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23年底实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充实完善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有条件的按程序设立公职律师。由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法律服务、重大合作项目洽谈与合同审查、信访案件办理、诉讼案件代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七)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动态调整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指导完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权力清单,推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凡是由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市县管理,加强对下放事项的指导和监督。

(八)推动法律政策落实建立政策运行评估和督促落实机制,强化政策执行刚性,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退役军人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要定期梳理分析、挂牌督办,做到政策没落实的落实到位,诉求过高的解释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到位。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全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九)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重点规范移交安置、抚恤优待、就业创业领域中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严肃查处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安置任务、违反国家政策提高安置门槛、不按规定落实退役军人相关待遇、违规发放优抚资金、违规评选创业孵化基地、违规纳入困难帮扶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优抚待遇、奖补资金、帮扶资金等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一规范退役军人事务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梳理调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建立“一单两库”(即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探索推进“互联网+监管”,努力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抽查或其他形式的检查工作。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政执法证持证率不低于60%。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等专题培训不少于60学时。

(十一)优化政务服务效能。实施“政务服务提优行动”,通过推进“三通”(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四减”(减时限、减环节、减材料、减跑腿次数)、“五办”(打包办、提速办、简便办、就近办、免申即办),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理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政务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集中审批、“不见面”审批、电子证照、“好差评”等各项改革要求,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不断提升退役军人政务服务法治化、标准化、便捷化水平。

(十二)自觉接受制约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专门监督。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按期办复率达100%。对有关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办理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调查处理机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并通报处理结果。

(十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将部门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各级各类新闻媒体, 及时发布退役军人事务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 围绕公众关切的问题解疑释惑。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加大对退役军人服务保障领域违法情形查处的公示力度,使尊法守法成为用人单位和退役军人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五、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十四)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建立健全法制机构牵头协调、涉诉业务机构具体承办、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行政争议案件出庭应诉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和一线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制度。积极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出庭、应诉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法整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认真对待人民法院意见建议,加强研究涉诉案件类型、特点及存在的共性问题, 探索改进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

(十五)依法办理信访事项。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坚持诉访分离制度,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健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群体性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规范退役军人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引导和支持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完善信访首办责任制,充分发挥“13712”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机制和“老兵调解室”平台作用。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英烈权益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强化与法院、司法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调解、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涉退役军人矛盾纠纷调处和多元化解机制,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着力解决退役军人反映突出的矛盾问题。

(十六)依法预防处理突发事件。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坚持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实施应对措施。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等机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突发事件危机沟通,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依法预防、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风险末梢感知功能,及早及小发现处置各类风险隐患。

六、强化普法宣传教育

(十七)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实施好“八五”普法规划,坚持“谁执法、谁普法”,通过加强立法调研和执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召开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等形式, 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 促进全系统干部职工自觉养成平时学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制定年度普法计划,利用“八一”“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结合双拥共建、就业创业、褒扬纪念等工作,推动政策法规进军营、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多渠道宣传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法规,增强退役军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十八)强化法治教育培训。持续加大全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力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进落实会前学法,建立干部职工学法讲法考法述法常态化机制,主要领导讲法每年不少于1次。逐步完善分层级、全覆盖的法治教育培训机制,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举办1期全系统法治建设专题培训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专题法治讲座,组织至少1次旁听庭审,不断提高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

七、健全法治建设保障体系

(十九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领导贯穿落实到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守法、普法各个环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将法治学习、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述职重要内容。将法治建设纳入退役军人工作年度计划,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解决本单位法治建设重大问题。

二十)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以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为抓手,聚焦“崇军行动2.0版”“老兵”系列品牌建设等中心工作,坚决贯彻落实法治建设决策部署,带头参加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法治建设重大实践活动,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全面提升法治建设水平。充分发挥述法指挥棒”作用,实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年终述法全覆盖,以述法促履职,推动法治建设责任落实。

(二十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工作机构及其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法治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 把优秀干部选配到法治岗位,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明确1名在编工作人员为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联络员,负责完成推进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的日常工作,确保法治建设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效果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尊重法制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为法制机构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强化法治建设经费保障,将法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开展法治建设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十二)强化法治建设督导考核。落实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年度法治建设制度。完善推进法治建设督办机制, 促进各项部署全面落实。完善法治建设工作考核体系和纠错问责机制, 推动将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考评重要内容。综合运用专项督查、明察暗访、通报、约谈等方式跟进督导,确保法治建设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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