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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99/2023-00007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有效性 有效

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自治区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将《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证明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办公室

                                    2023717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证明事项清单》编制说明

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务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由有权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以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事项。

《清单》分为保留执行的证明事项清理的证明事项两个部分,并按照以下原则编制:

1.《清单》中的证明事项仅为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证明事项;

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设定的我厅已提出取消建议的证明事项,鉴于尚未修法原因,暂时列入保留执行的证明事项;

3.身份证户口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证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权属证明职业资格证、学历学位证、合同书、决议书等自证件或材料,其他申请人已经具有的能够证明某种事实状态的证件或材料,以及在当地主要报刊进行遗失声明材料,均不在证明事项清理范围之内业务经办中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上述材料但如果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其他便捷方式获取的,也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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