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099/2023-0000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7-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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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自治区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将《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证明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证明事项清单》编制说明
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务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由有权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以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事项。
《清单》分为保留执行的证明事项和清理的证明事项两个部分,并按照以下原则编制:
1.《清单》中的证明事项仅为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证明事项;
2.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设定的、我厅已提出取消建议的证明事项,鉴于尚未修法的原因,暂时列入保留执行的证明事项;
3.身份证、户口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法定证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等权属证明,职业资格证、学历学位证、合同书、决议书等自有证件或材料,其他申请人已经具有的能够证明某种事实或状态的证件或材料,以及在当地主要报刊进行遗失声明等材料,均不在证明事项清理范围之内。业务经办中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上述材料,但如果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其他便捷方式获取的,也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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