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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8-11 来源: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1.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3.组织全员适应性培训,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原则上接收报到一个月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市、县统一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区、市统筹组织。(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4.退役后可按规定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5.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在岗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6.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退役军人部审核汇总)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安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7.企业职工参加上岗前和转岗转业培训,取得相关企业培训中心、定点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培训补贴;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800元培训补贴;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不同类别和登记给予补贴。(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8.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6000元学徒培养补贴。(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9.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来动力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培训补贴根据不同类别和登记给予补贴。(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10.两后生参加一学期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每人6000元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再给予每人3000元生活费补贴。(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11.GYBSYBIYB模块分别给予定点培训机构每人400元、1200元、1600元培训补贴,网络创业培训给予每人1600元培训补贴。(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1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为依据,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13.工业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补贴再提高20%(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14.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最高补贴不得超过8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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