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0000143496400000099/2025-00005 | 文号 | 宁退役军人规发〔2025〕2号 | 生成日期 | 2025-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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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
《进一步深化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退役军人规发〔2025〕2号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宁东社会事务局:
现将《进一步深化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 治 区 总 工 会
自 治 区 团 委 自 治 区 妇 联
自 治 区 残 联
2025年7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困难退役军人
帮扶援助工作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帮扶援助对象
1.困难退役军人是指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长期失业、旧伤复发、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具有宁夏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将困难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2.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陷入临时困难的退役军人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为准。
二、加大生活救助力度
3.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增发10%保障金。民政部门及时将低保家庭中持有有效残疾人证件的退役军人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困难家庭或个人由乡镇(街道)优先审核确认。
4.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重病重残的,经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单人保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
5.在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和优待金不计入低保口径家庭收入,就业创业产生的必要工作成本,可适当给予扣减。
6.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符合临时救助帮扶情形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和类型,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3倍给予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按照急难型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后补齐材料。
7.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职工纳入工会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进行帮扶。
三、拓展医疗援助
8.医保部门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对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后,对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
9.卫健部门优先为伤病残、老龄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0.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就医“绿色通道”,在候诊、检查、检验、取药、住院等方面享受优先政策,为行动不便人员提供陪诊服务,为重大疾病人员运用“互联网+”方式开展远程医疗指导,提供更优质、高效、精准的专业化医疗服务。
11.退役军人部门给予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给予医疗补助。一至六级困难残疾退役军人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门诊补助,其他困难优抚对象每人每月50元门诊补助。因病住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承担部分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补助,1000元以内补助50%,1000至3000元以内的补助60%,3000元以上的补助70%,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和限额,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95%,五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90%。
12.卫健部门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对一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且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免除住院预交金等举措。
13.医疗保障部门对纳入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范围的退役军人实施大病保险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取消最高支付限额等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14.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保部门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
15.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且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女性退役军人,妇联部门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的救助。
16.各级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积极筹措资金,探索多元化救助模式,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等方式,为困难退役军人大病医疗建立补充保障机制。积极协调商业保险公司为困难退役军人赠送保险产品。
四、扩大住房援助供给
17.困难退役军人申请城镇住房保障时,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保障性住房以及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方式进行保障,做到依申请应保尽保。
18.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宜居农房改造条件、且属于农村六类低收入群体的农村籍困难退役军人,住建部门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宜居农房改造范围,优先支持实施改造。
19.在审查退役军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五、扩大教育援助范围
20.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教育部门给予教育资助。
21.引导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对烈士和困难退役军人未成年子女开展关爱帮扶活动。
22.申请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滋惠计划”资助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退役军人经济困难家庭考入普通高校大学一年级新生子女,给予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一次性补助。
2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中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经审核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助学金,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
24.妇联部门将困难退役军人家庭中(脱贫监测户家庭、低保、孤儿、事实孤儿等经相关部门认定)品学兼优的小学、初中、高中、大学阶段女学生纳入“春蕾计划”助学项目。
25.将部分困难退役军人家庭的大中小学生纳入团委帮扶项目,提供1000—5000元一次性助学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疾病患病困难青少年提供3000—5000元一次性资助,针对儿童骨科患者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开展手术治疗,实施点亮青少年微心愿等活动。
六、做好就业帮扶
26.人社部门将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纳入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实行“一对一”精准帮扶。对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以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度个人社会保险缴纳下限的50%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7.对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渠道难以就业的退役军人,人社部门按规定纳入各级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或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
28.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社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后,可根据相关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9.对于有创业愿望的,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宽条件提供“崇军贷”。人社、退役军人等部门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服务”一体化帮扶等支持。
七、做好优待援助
30.对通过各项援助救助后仍存在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部门给予优待援助,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帮扶援助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分类分档合理确定救助金额,每年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对经认定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可适当提高帮扶救助标准。困难退役军人党员可向所在党组织申请党内关怀帮扶。
31.建立困难退役军人走访慰问机制,开展“替战士看爹娘,为军属办实事”活动,了解其基本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帮扶援助。慰问标准由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32.司法行政部门将退役军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性质,选派优秀办案人员,为退役军人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鼓励、引导律师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服务。
33.全区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对困难退役军人优先安排入住,对低保对象中的60周岁以上完全失能退役军人,通过中央财政补贴的方式提供机构集中照护服务,对低保对象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退役军人按标准给予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
34.困难退役军人及家属亡故,由各级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墓内安葬的,购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墓位,在原售价基础上下浮10%。
八、加强服务保障
3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方式解困的帮扶援助模式。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司法、卫健、退役军人、医保、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服务效能,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依托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纳入高效办成社会帮扶救助“一件事”,实现一次申请、多部门并联办理。
36.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资金加强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援助。自治区帮扶援助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37.加强区域协作,集中资源力量,推动信息数据共通、公益资源共用、帮扶项目共创、帮扶服务共享,常态化开展致敬英雄、大病救助、子女助学、受灾家庭帮扶等项目,探索建立异地帮扶机制,协同帮助解决退役军人实际问题。
38.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退役军人基金会、协会效应,注重发挥老龄协会和残联、妇联以及老年协会等作用,带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送去关爱尊崇和专业化社会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逐步建成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制度性、长效性机制。
39.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综合考虑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程度、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现实表现,确定相应的帮扶顺序,发放帮扶资金物资防止搞平均主义。同等困难条件下向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倾斜,树立服役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推动崇军优待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地提供逐步调整为常住地提供。
40.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聚焦退役军人急难愁盼,通过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活动支撑、物资服务保障等方式,提供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救助,打造“情暖老兵”等公益品牌。
41.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援助工作按相关部门现行规定程序及渠道办理。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的实行一事一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遇有紧急情况,各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2.村(社区)通过日常走访、定期摸排等方式,准确把握困难退役军人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和家庭状况,摸清急难愁盼问题。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台账,一人一档,及时更新录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困难退役军人底数,核查比对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数据,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民政等部门每季度交换一次数据。
九、法律责任
43.审核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44.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申请人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5.本措施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部门负责解释。
46.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退役军人发〔2021〕78号文件同步废止。各地可根据本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帮扶措施,切实做好本市、县(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附件: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困难帮扶申请程序
2.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
附件1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困难帮扶申请程序
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的实行一事一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未单独建立服务站的,可向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人员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身份证、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证明等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原则上12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核查。困难退役军人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下提出核查意见,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核实,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不予帮扶援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再受理。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实质性审查核实等工作,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委托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给予救助。各县(区)超出本级预算外需要向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资金的,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基础上报上级部门帮扶。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年 月 | |||||||||||||||||||||||||
文化程度 | 婚姻 状况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身份(请勾选) | 退役军人 ( ) 其他优抚对象 ( ) 其他 ( ) | 申请人 类别(请勾选) | £低保户 £特困人员 £脱贫户 £支出型困难家庭 £急难型困难家庭 £其他 | ||||||||||||||||||||||||||
工作单位(或主要收入来源) | 申请救 助类型 | ||||||||||||||||||||||||||||
已申请其他帮扶优待救助情况及金额 | 帮扶援 助标准 | ||||||||||||||||||||||||||||
银行卡姓 名 | 开户行 | 卡号 | |||||||||||||||||||||||||||
申请人自述情况说明 | 申请理由:(可另附页说明)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和所述情况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上述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 |||||||||||||||||||||||||||||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 | (盖章)
签字 : 年 月 日 | 县级退役 军人事务 部门意见 | (盖章)
签字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救助类型分为资金援助、实物援助、社会化服务援助三种类型。 2.帮扶援助标准按审批帮扶援助实际情况填写。 |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