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5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099/2025-00004 | 文号 | 宁退役军人规发〔2025〕1号 | 生成日期 | 2025-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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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5部门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社会工作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支局,宁东社会事务局:
现将《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信访局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中国民航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
宁夏军区动员局 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
宁夏军区保障局
2025年7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
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与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以下简称“优待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优待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军人”)、军人家属(以下简称“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主要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等,以下简称“三属”),以上人员统称为优抚对象。
第四条 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的同时,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待内容。
在审核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条件时,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优抚对象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二章 优待内容
第一节 荣誉激励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军地相关部门在春节、“八一”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为优抚对象家庭致春节慰问信。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每年集中组织新兵入伍欢送仪式和退役返乡欢迎仪式。各部队在新兵入伍时组织欢迎仪式和入伍宣誓活动,在军人退役时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和欢送仪式。
第七条 自治区和各地举行的重要庆典或纪念活动,承办部门(单位)应当预留一定比例名额,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优秀优抚对象代表由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将服现役期间参战的、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军人、退役军人,以及荣获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和全区优秀退役军人称号的英模典型事迹一并载入地方志。宁夏军区各级政治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情况核实工作,并提供名录和事迹材料。
第九条 对个人立功受奖、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军人,由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联合部队有关部门为其家庭送喜报,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红色旅游景区等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志愿服务讲解员。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内部队有关部门应当关心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开展走访慰问,及时给予烈士遗属荣誉激励和精神抚慰。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轮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典型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社会影响。
第二节 生活优待
第十三条 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政策,确保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为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财政厅、宁夏军区动员局规定,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区)分级负担。
第十五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纳入自治区低收入居民价格临时补贴人员范围。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缴纳医疗保险、发放取暖费,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第十七条 逐步完善优抚对象生活状况信息档案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充分利用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等开展帮扶援助,加大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的关爱帮扶力度。大力开展“替战士看爹娘 为军属办实事”活动,通过就业帮扶、慈善帮扶、兜底保障等措施,着力解决好战士父母急难愁盼问题。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役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家庭优待金标准实行全区统一,对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财政厅、宁夏军区动员局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由市、县(区)按年度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军人配偶户籍不在部队驻地且实际生活不在驻地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由军人所在部队为其发放两地分居费。
第二十条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且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部队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代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第三节 养老优待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优抚对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入住,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第二十五条 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
第四节 医疗优待
第二十六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优先窗口,为优抚对象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优抚对象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参战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优惠。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活动,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保健讲座、健康体检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可以获得以下医疗救助:
(一)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
(二)对其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 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以及父母、配偶父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机构享受医疗免费或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支出。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组织医疗专家开展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巡诊工作,对罹患精神病的退役军人,免费邮寄药品,需住院治疗的,免费入住自治区荣军康复中心。
第三十二条 对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具体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优抚医院集中收治期间,护理费由优抚医院统筹使用。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部队期间,由单位从地方购买照护服务的,护理费按照规定由单位纳入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多渠道争取资金,定期组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进行免费体检。
第三十六条 残疾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相关部门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决,所需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列支。
第五节 住房优待
第三十七条 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第三十八条 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的,可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第四十条 符合农村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优抚对象,纳入改造支持范围,优先予以改造。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教育优待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军人子女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第四十四条 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部队驻地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按照相关规定,经拟入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可以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人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其子女需要转学的,申请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予以安排协调就读。
第四十六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报考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由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审批后,按照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给予优待。
第四十七条 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时,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第四十八条 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等参加普通高考时,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二)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一类岛屿军队单位任职累计满20年的现役干部,驻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岛屿军队单位任职累计满10年的现役干部。子女参加高考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经审批可入军队院校学习。
(三)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条件,在国家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岛屿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以及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成绩在不低于生源所在地有关招生院校所在批次投档控制线以下80分的,可照顾进入长春工程学院、西安邮电学院、西华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烟台大学五所大学试办的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
(四)烈士子女参加普通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考生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可以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子女、配偶参加成人高考时,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凭身份证、退役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书、军官转业证书、军官复员证书)及符合相应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三)解放军、武警部队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四)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第五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五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入伍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视同当年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招聘,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相关的教育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五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转业军官安置定岗定位后专业不对口的,在兼顾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收单位提出人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可进行为期1年的融入式带薪脱产教育培训。
第七节 安置就业优待
第五十五条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退出现役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的平均水平;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工作人员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退出现役后,报考公务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十七条 退出现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随军的军官家属、军士家属,由驻军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十九条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其中,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机关相应岗位;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采取交流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照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
第六十条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每年举办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搭建就业平台。
第六十二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第六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十四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第六十五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官、军士,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可以选择在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自愿落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
第六十六条 随军的“三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
第六十七条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第六十八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第六十九条 军人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节 文化交通优待
第七十条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免首道门票,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3A级以上景区设立优先窗口及绿色通道,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便捷服务。
第七十一条 机场和设有售票窗口的汽车客运站设立优先窗口及通道,二级以上(含二级)汽车客运站设立候车专区,为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提供优先购票或值机、安检、检票、乘坐和候车专区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铁路交通优待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军人凭军(警)官证、军(警)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军人和“三属”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十三条 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
第九节 其他社会优待
第七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将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依法为其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区)应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优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十五条 区内优待证各签约银行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优先办理业务,免收银行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并为其提供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第七十六条 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相关内容由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征集、制作,并报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播放。
第七十七条 鼓励各地影(剧)院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鼓励单位、街道、社区“八一”建军节前为优抚对象发放免费观影券。
第七十八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七十九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亡故,在国家批准的公墓内安葬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上年度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殡葬救助金。在公益性墓区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照墓穴销售价格下浮10%;在经营性墓区安葬的,按公墓服务单位“崇军行动”协议优惠价格执行。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八十条 全国统一制发、统一样式的优待证,是退役军人和“三属”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凭证。
第八十一条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军人凭军(警)官证、军(警)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
第八十二条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优待证的发放、变更、信息查验、收回等工作。
第八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优待证件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八十四条 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五条 各级各单位要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对作出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要定期对优抚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区内部队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恶劣的;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在信访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优抚对象身份荣誉的。
对于取消优待资格的退役军人和“三属”,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已经颁发的优待证;未领取优待证的,不予发放。
第八十七条 对出现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优抚对象,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或有关情形消失的,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八十九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在建立完善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优待工作体系的同时,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当前一个时期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十条 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职责,按照职能有效落实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
第九十一条 各市、县(区)可在自治区优待目录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优待目录清单。
第九十二条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九十三条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办法有关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军人享受本办法有关优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自治区现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2.自治区军属优待目录清单
3.自治区残疾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4.自治区退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5.自治区“三属”优待目录清单
附件1
自治区现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 | 优待内容 | 牵头落实单位 | 主要配合单位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县级人武部 |
2 | 致春节慰问信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军区系统同级政治工作部门 |
3 | 春节、“八一”开展慰问活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同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4 | 入伍、退役时,举行迎送仪式 | 县级人武部、军人所在部队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5 | 邀请优秀军人代表参加自治区和各地举行的重要庆典、纪念活动 | 相关活动承办部门 | 军人所在部队 |
6 | 将服现役期间参战的、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军人英模典型事迹载入地方志 |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军区系统同级政治工作部门 |
7 | 为个人立功受奖、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军人家庭送喜报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县级人武部 |
8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各级各类学校、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红色旅游景区等单位 | 军人所在部队 |
9 | 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军人优秀典型先进事迹 | 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 | 部队同级政治工作部门 |
10 | 按规定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县级人武部 |
11 | 医疗机构设置优先窗口,为军人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 | 各医疗机构 |
12 | 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军人家庭,可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军分区、人武部 |
13 | 军人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各级税务部门 | 部队同级政治工作部门 |
14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免首道门票。3A级以上景区设立优先窗口及绿色通道,为现役军人提供优先便捷服务 |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军人证件相关发放部门 |
15 | 机场、长途汽车站设立优先窗口和通道,并设立候车专区,为军人提供优先购票和值机、安检、检票、乘坐和候车专区服务,随同出行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铁路交通优待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各机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 | 军人证件相关发放部门 |
16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军人证件相关发放部门 |
17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各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 |
18 | 各签约银行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军人优先办理业务,免收银行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并为其提供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宁夏金融监管局及各金融监管分(支)局 | 各签约银行网点 |
19 | 影(剧)院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影(剧)院 |
20 | 鼓励各地影(剧)院为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各影(剧)院 |
21 | 鼓励单位、街道、社区“八一”建军节前为现役军人发放免费观影券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附件2
自治区军属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 | 优待内容 | 牵头落实单位 | 主要配合单位 |
1 | 致春节慰问信 |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军区系统同级政治工作部门 |
2 | 邀请优秀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相关活动承办部门 | 军人所在部队 |
3 | 优先聘请优秀军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各级各类学校、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红色旅游景区等单位 | 军人所在部队 |
4 | 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 | 部队同级政治工作部门 |
5 | 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特殊困难的军人家属给予关爱帮扶 | 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同级民政部门 |
6 | 每年举办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军属搭建就业平台 |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同级人社部门和军区系统同级政治工作部门 |
7 | 为户籍不在部队驻地且实际生活不在驻地的军人配偶发放两地分居费 | 军人所在部队相关部门 | |
8 |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且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的,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代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 军人所在部队相关部门 | |
9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人配偶,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各优抚服务机构 |
10 |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军属入住 | 各级民政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11 | 低保对象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军属,按规定享受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 | 各级民政部门 | 各级财政部门 |
12 |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军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双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 各老年服务单位 |
13 | 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军属入住,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4 | 医疗机构设置优先窗口,为军属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 | 各医疗机构 |
15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军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 | 各医疗机构 |
16 | 军人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以及父母、配偶父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机构享受医疗免费和优惠待遇 | 部队各级保障部门 | |
17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8 | 符合农村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条件的,纳入改造支持范围,优先予以改造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9 | 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各级教育部门 |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
20 | 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划区保障原则在部队驻地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按相关规定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 | 宁夏军区政治工作部门 | 各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21 | 军人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其子女需要转学的,申请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予以安排协调就读 | 各级教育部门 | 各公办中小学 |
22 |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经审核审批后,按照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给予优待 | 各级教育部门 | 各学校 |
23 | 军人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时,可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 宁夏军区、教育厅 | 自治区双拥办 |
24 |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工作人员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 各级党委组织部,各级人民政府人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国资委 | 部队有关部门,有关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25 |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 | 各级党委组织部,各级人民政府人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国资委 | 有关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 |
26 | 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随军的军官家属、军士家属,由驻军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 驻军所在地公安机关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27 |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 | 各级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有关机关、事业单位 |
28 |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 |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
29 | 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国资委 | 各用人企业 |
30 | 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应当优先安排就业。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 各级党委组织部,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人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
31 | 部分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可以选择在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自愿落户 | 各级公安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32 | 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 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
33 | 机场、长途汽车站设立优先窗口和通道,并设立候车专区,为随同军人出行家属提供优先购票和值机、安检、检票、乘坐和候车专区服务。铁路交通优待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各机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 | 部队相关证件发放部门 |
34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 各级司法部门 | 各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 |
35 | 鼓励各地影(剧)院为军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各影(剧)院 |
36 | 鼓励单位、街道、社区“八一”建军节前为军属发放免费观影券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附件3
自治区残疾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 | 优待内容 | 牵头落实单位 | 主要配合单位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县级人武部 |
2 | 致春节慰问信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军区系统同级政治工作部门 |
3 | 春节、“八一”开展慰问活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同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4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相关活动承办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5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各级各类学校、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红色旅游景区等单位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6 | 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7 | 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特殊困难的残疾军人给予关爱帮扶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同级民政部门 |
8 | 按规定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械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9 | 按规定纳入自治区低收入居民价格临时补贴人员范围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0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各级优抚服务机构 |
11 | 低保对象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2 | 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入住,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3 | 医疗机构设置优先窗口,为残疾军人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优惠 |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 | 各医疗机构 |
14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残疾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 | 各医疗机构 |
15 | 组织残疾退役军人进行短期疗养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
16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 各级医保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7 | 参加工伤保险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由工作单位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 各级人社部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18 | 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经批准可集中供养。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
19 | 按规定为1至4级残疾退役军人和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5至6级残疾退役军人发给护理费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
20 | 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21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并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22 | 符合农村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条件的,纳入改造支持范围,优先予以改造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23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经审核审批后,按照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给予优待 | 各级教育部门 | 各学校 |
24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 教育厅 | 自治区双拥办 |
25 | 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免费参加相关的教育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各级教育培训部门 |
26 | 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报考公务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 各级党委组织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27 | 退出现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 各级党委组织部,各级人民政府人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国资委 | 有关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28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残疾军人免首道门票,并享受军人优先窗口及绿色通道服务 |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29 | 机场、长途汽车站设立优先窗口和通道,并设立候车专区,为残疾军人提供优先购票和值机、安检、检票、乘坐和候车专区服务,随同出行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铁路交通优待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各机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30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31 | 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50%的优待 | 铁路运输、交通运输和民航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32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各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 |
33 | 各签约银行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残疾军人优先办理业务,免收银行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并为其提供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宁夏金融监管局及各金融监管分(支)局 | 各签约银行网点 |
34 | 鼓励各地影(剧)院为残疾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各影(剧)院 |
35 | 鼓励单位、街道、社区“八一”建军节前为残疾军人发放免费观影券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36 | 残疾军人亡故,在国家批准的公墓内安葬的,享受殡葬救助金和价格优惠 | 各级民政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附件4
自治区退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 | 优待内容 | 牵头落实单位 | 主要配合单位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县级人武部 |
2 | 致春节慰问信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军区系统同级政治工作部门 |
3 | 春节、“八一”开展慰问活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同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4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活动承办部门(单位)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5 | 将服现役期间参战的、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及荣获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和全区优秀退役军人称号的英模典型事迹载入地方志 |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军区系统同级政治工作部门 |
6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各级各类学校、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红色旅游景区等单位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7 | 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8 | 按规定为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各级财政部门 |
9 | 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缴纳医疗保险、发放取暖费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财政厅 |
10 | 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财政厅 |
11 | 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关爱帮扶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同级民政部门 |
12 | 每年举办就业专场招聘会,为退役军人搭建就业平台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同级人社部门和军区系统同级政治工作部门 |
13 | 按规定纳入自治区低收入居民价格临时补贴人员范围 | 自治区发改委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4 |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入住 | 各级民政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15 | 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退役军人入住,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6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各级优抚服务机构 |
17 | 低保对象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8 |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双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9 | 医疗机构设置优先窗口,为退役军人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优惠 |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 | 各医疗机构 |
20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老龄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 | 各医疗机构 |
21 | 组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进行短期疗养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
22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 各级医保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23 | 组织医疗专家开展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巡诊工作,对罹患精神病的退役军人,免费邮寄药品,需住院治疗的,免费入住自治区荣军康复中心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荣军康复中心 |
24 | 有条件的县(区)定期组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进行免费体检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
25 | 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26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并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27 | 符合农村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条件的,纳入改造支持范围,优先予以改造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28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29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享受安置地住房补贴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各级财政部门 |
30 | 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时,可按规定享受优先录取和加分政策 | 教育厅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31 | 退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可按规定享受加分、免试、优先录取等政策 | 教育厅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32 | 退役军人参加成人高考时,可按规定享受加分、免试等政策 | 教育厅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33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 教育厅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34 | 高校毕业生入伍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 | 教育厅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35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相关的教育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
36 | 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进行为期1年的融入式带薪脱产教育培训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转业干部接收单位 |
37 | 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退出现役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的平均水平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有关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 |
38 | 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退出现役后,报考公务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 各级党委组织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39 |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 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40 |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各级税务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41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退役军人免首道门票,并享受军人优先窗口及绿色通道服务 |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42 | 机场、长途汽车站设立优先窗口和通道,并设立候车专区,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先购票和值机、安检、检票、乘坐和候车专区服务,随同出行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铁路交通优待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各机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43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44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各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 |
45 | 各签约银行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退役军人优先办理业务,免收银行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并为其提供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宁夏金融监管局及各金融监管分(支)局 | 各签约银行网点 |
46 | 鼓励各地影(剧)院为退役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各影(剧)院 |
47 | 鼓励单位、街道、社区“八一”建军节前为退役军人发放免费观影券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48 | 影(剧)院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影(剧)院 |
49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亡故,在国家批准的公墓内安葬的,享受殡葬救助金和价格优惠 | 各级民政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附件5
自治区“三属”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 | 优待内容 | 牵头落实单位 | 主要配合单位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县级人武部 |
2 | 致春节慰问信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军区系统同级政治工作部门 |
3 | 春节、“八一”开展慰问活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同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4 |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相关活动承办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5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各级各类学校、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红色旅游景区等单位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6 | 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典型先进事迹 | 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7 | 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特殊困难的“三属”给予关爱帮扶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同级民政和军区系统同级政治工作部门 |
8 | 每年举办就业专场招聘会,为“三属”搭建就业平台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同级人社部门和军区系统同级政治工作部门 |
9 | 按规定纳入自治区低收入居民价格临时补贴人员范围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0 |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三属”入住 | 各级民政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11 | 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三属”入住,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2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各级优抚服务机构 |
13 | 低保对象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三属”,按规定享受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4 |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三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双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5 | 医疗机构设置优先窗口,为“三属”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 | 各医疗机构 |
16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三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各级卫生健康委(局)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7 | 组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进行短期疗养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
18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 各级医保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19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以及父母、配偶父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机构享受医疗免费和优惠待遇。 | 部队各级保障部门 | |
20 | 有条件的县(区)定期组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三属”进行免费体检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
21 | 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22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并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23 | 符合农村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条件的,纳入改造支持范围,优先予以改造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24 |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各级教育部门 |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
25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经审核审批后,按照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给予优待 | 各级教育部门 | 各学校 |
26 |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时,可按规定优先录取和享受加分政策 | 教育厅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27 |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 教育厅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28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先安排就业 | 各级党委组织部,各级人民政府人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
29 |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 各级党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
30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 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
31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三属”免首道门票,并享受优先窗口及绿色通道服务 |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32 | 机场、长途汽车站设立优先窗口和通道,并设立候车专区,为“三属”提供优先购票和值机、安检、检票、乘坐和候车专区服务,随同出行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铁路交通优待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各机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33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34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各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 |
35 | 各签约银行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三属”优先办理业务,免收银行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并为其提供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宁夏金融监管局及各金融监管分(支)局 | 各签约银行网点 |
36 | 鼓励各地影(剧)院为“三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地影(剧)院 |
37 | 鼓励单位、街道、社区“八一”建军节前为“三属”发放免费观影券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38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39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亡故,在国家批准的公墓内安葬的,享受殡葬补助金和价格优惠 | 各级民政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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