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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6400000099/2023-00006 文号 宁退役军人规发〔2023〕1号 生成日期 2023-07-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力量,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中小学教育是基础性教育,是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退役军人政治信念坚定、使命责任强烈、作风素养过硬,在部队练就了“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的基本功,在传承红色基因、为党和人民培养可靠接班人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具备担任中小学教师的潜质。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有利于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益于改善中小学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和性别比例,有助于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是推动新时代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推动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退役军人教师人才培养

(一)鼓励退役军人报考师范类院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高考方式报考师范类高校,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20分投档。退役军人报考专升本师范类专业,区属有关高校可结合人才培养实际,合理确定专升本对应专业范围,按规定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士兵。

(二)支持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深造。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师范类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并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支持有条件的区属高校优化招生结构,扩大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升本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

(三)组织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建立政校合作机制,依托区内高等院校对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结合退役军人特点,着重培训思想政治、国防教育、体育等任教专业。支持各级跨省开展专项培训,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将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纳入我区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对通过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报销培训费用。

三、拓宽退役军人任教发展通道

(一)加大中小学招聘退役军人力度。各市、县(区)可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开招聘有关规定,面向退役军人定向招聘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数量列入市、县(区)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退役军人总量。结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支持鼓励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退役军人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条件的地方将退役军人教师纳入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

(二)支持中小学安置退役军人就业。安置计划人数超过10人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至少拿出1个中小学行政或工勤岗位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或退役士兵。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支持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和就业补贴等有关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优待政策;在评定和通报表扬全区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建立国防教育辅导员制度。鼓励中小学通过聘用方式,配备1名以上熟悉党史、军史、军事知识专兼职国防教育辅导员,或者邀请各乡镇、村(社区)配备的“老兵政治指导员”驻校,积极开展中小学生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实践活动。逐步扩大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普及率,将红色文化、军旅文化融入青少年素质教育,厚植青少年爱国情怀。国防教育辅导员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事教官,在日常管理中担任学生内务管理员等。

(四)适当放宽条件限制。结合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在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安置工作中,对退役军人年龄可放宽至40岁。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四、促进退役军人教师职业发展

(一)加强在职培养。中小学校要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加强退役军人教师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要发挥好退役军人教师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在理想、道德、纪律、国防教育中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二)落实待遇保障。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退役军人教师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要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

(三)正向宣传激励。选树在培育退役军人教师方面作出贡献、成效显著的学校典型,挖掘退役军人教师担当敬业的先进事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在表彰优秀教师、评选“最美退役军人”候选对象时优先推荐优秀退役军人教师。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在本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设计衔接、培养、聘用、发展各个环节,加强信息共享,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鼓励民办学校发挥体制机制灵活的特点,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提供经验。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宣传动员、摸清底数、审核退役军人身份,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提升学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制定培养退役军人计划,落实学历教育阶段各项优待政策;市、县(区)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制定招聘退役军人计划,督促落实招聘工作中的倾斜政策。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师范类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并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自治区教育厅指导各高等院校做好师范专业退役军人的学费补偿、学费减免和国家助学金发放等工作。

(四)强化督导检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联合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人才培养体系等工作,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职责和对学校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文件自202383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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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

文字解读: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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