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政策解读
索引号 | 6400000099/2024-0000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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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有关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相关工作要求,对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重新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
二、修订过程
依据最新制修订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在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基础上,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13项行政处罚事项从裁量阶次、处罚档次、酌定裁量因素和处罚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量化和细化,先后征求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意见建议,经法律顾问审查,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
三、主要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系统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以表格形式设定13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阶次、处罚档次、酌定裁量因素和处罚标准等。内容包括:(1)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2)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3)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4)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5)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6)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7)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8)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9)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10)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11)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12)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13)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其中涉及限期责令改正的,明确期限;涉及罚款的,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明确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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