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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99/2021-00015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有效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31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水平,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续聘、解聘、考评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正在执业中。

(二)专职执业律师人数30以上。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信誉良好。

(四)注册地址在银川市辖区范围内。

第四条  被聘为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素质高,衷心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

(三)持有律师执业证,具5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有较好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具有为国家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有办理诉讼和非诉业务的丰富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惩戒,信誉良好。

(五)能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法律服务。

(六)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退役军人事务地方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起草。

(二)对自治区退役军人厅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等重大涉法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三)参与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编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设置。

(四)协助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常用合同模板或者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为处置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信访案件、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代理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参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代理参加或主持各种非诉讼的调解或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干部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参与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管理的社会组织的登记前审查、重大变更事项审查以及年度审查。

(九)为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办理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聘请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顾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厅领导、厅机关有关处室人员组成选聘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选聘工作。

(二)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做好法律顾问选聘工作方案,请宁夏律师协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推3家以上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候选对象。

(三)选聘小组根据宁夏律师协会推荐的名单,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函询方式分别征求候选对象合作意向。

(四)以书面方式对函询作出正面响应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指派3名以上执业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参加面询评审,选聘小组对面询情况予以评定,得分最高者为拟聘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

(五)拟聘律师事务所评审结果在自治区退役军人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工作日。

公示期内收到有关问题反映,经核实影响聘任的,取消聘任资格,空缺名额从候选律师事务所中递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届聘期1年,其中首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选聘小组考核合格的,继续聘任至期满。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收回聘书。聘期届满后,经选聘小组考核合格,法律顾问可申请续聘,所在律师事务所可申请续签服务合同。

第八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应邀参加或列席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项目洽谈。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

(五)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与法律顾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维护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的合法权益。

(二)在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委托的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或者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各类非公开信息,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不得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从事与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其承办的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如法律顾问同时受聘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顾问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非经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同意法律顾问不能代理任何一方。

(八)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事务与法律顾问其他工作冲突时,应当优先办理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的法律事务,如遇开庭、出差在外或其他客观障碍确实不能提供服务时,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应临时指派资历、水平相当的其他律师替代。

(九)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十)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法律顾问尚未完成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的事务,应继续完成。

(十一)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与法律顾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完成工作的时限,按照质量和实效并重的原则,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应向法律顾问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文件资料。涉密文件资料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经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规定提供给法律顾问,并做好登记、签收、保管、回收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制作不同的法律文书,形成书面工作成果。书面成果可以分为《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法律信息》等。法律顾问对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接受咨询时,应当注意礼仪,着装整齐,遵守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续聘、解聘、考评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机关各处室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法律顾问服务需求表》(附件1,连同相关材料交政策法规处安排使用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申请法律顾问服务需求的处室应注意收集相关工作图片、《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法律信息》等,在需求事项解决后15天内,将图片、文字材料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法律顾问服务评分表》(附件2交政策法规处。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每季度口头汇报一次工作情况,聘用合同期满后出具法律顾问工作年度报告。政策法规处结合日常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和法律顾问工作档案记载情况,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处报请厅领导批准后解聘,并收回聘书,同时告知所在律师事务所: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义务的。

(四)业务水平和工作绩效达不到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要求的。

(五)因其他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经催告后仍未积极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顾问可以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二十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日常工作开支以及专项咨询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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