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稿件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作者:朱强 发布时间: 2022-03-31

  为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关要求,做好我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规定,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

  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本细则适用自治区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条 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在退役军人事务部指导下进行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优待证在全区的使用。

  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当地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由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在申领优待证时根据各银行提供的优待内容和自身需求,在合作银行中自行选择办证银行。

  第六条 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

  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使用。

  第七条 持证人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作用,引领良好道德风尚,珍惜维护荣誉,爱惜优待证。

  第二章 功能

  第八条 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持证人凭优待证在全国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及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面向全国持证对象的优待服务。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与相关合作单位签署的各优待类协议所涉及服务。

  第十条 持证人凭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0部门印发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优待目录清单中规定的优待服务。

  (二)自治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优待服务。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各银行可利用自身业务资源为持证人提供优先优惠等特色优待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和自治区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目,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更好地为持证人服务。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宣传优待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

  第十五条 在保持优待证式样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逐步实现“一卡通”。

  第十六条 积极推广电子优待证,实现持证人信息在线查验、优待项目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有效衔接等功能。

  第十七条 在基于优待证开展金融领域应用时,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切实保障持证人资金与信息安全。

  第三章 申请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本细则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

  第二十一条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户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由宁夏以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我区发放优待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户籍为宁夏以外省(区、市),申请由我区发放优待证,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作满二年且缴纳社保二年以上者;

  (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购房者(含营业房)。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建档立卡。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

  (一)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 已经建档立卡的优待证申领对象,如信息有误或材料不完善,需根据建档立卡系统提示信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相关证件或材料。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

  符合要求的,提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第三十条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

  初审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常住,申请由宁夏发放优待证的,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审核、备案。

  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由宁夏以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由常住地所在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一)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二)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三)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定期向退役军人事务部上报优待证制发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未受理或未通过核实、初审、审核的,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

  第五章 制发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监督有关单位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标准制作优待证,确保数据存放、传输、使用安全。

  第三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优待证时,应做好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10个工作日内对接申请人,确定送达方式,完成送达并做好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优待证原则上应采取主动送达方式送至申请人本人。

  第四十条 对于申请人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可采取集体颁发的形式发放。

  第四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经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优待证发放工作也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邮寄。邮寄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代领。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委托人身份证、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书面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书面委托书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留存。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方式主动联系申请人,在收到优待证3个月后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

  证面信息有误的,申请人应及时联系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交回已领优待证,并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相关程序重新制作。

  第六章 补换

  第四十四条 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

  第四十五条 优待证遗失确认无法找回的,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

  第四十六条 持证人正式挂失后,在未提出补领前,找回优待证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和找回的优待证前往办理挂失的营业网点解除挂失。

  第四十七条 持证人在提出补领申请或补领到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申请更换优待证。

  (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

  (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

  (三)金融功能有效期到期的;

  (四)其他需要到制证银行营业网点更换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二)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三)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四)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第五十条 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人应先取消相应的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

  第五十一条 持证人在申请更换优待证时,须交回原持有的优待证。

  第五十二条 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出现以下情形,经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制证银行认定后,可免费更换:

  1.因优待证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的;

  2.金融功能有效期到期的;

  3.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4.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5.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换或补领的,相关费用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回

  第五十三条 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三)户籍注销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七)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确认收回的,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

  第五十五条 收回的优待证,由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销毁。

  第五十六条 持证人被收回优待证后,相关情形消失、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会同同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生存、婚姻、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更新对象信息,实现精准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中应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工作。对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第六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采取技术手段和服务管理措施,保护持证人个人隐私,依法使用有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合作银行应加强合作,共同建立服务体系,及时解答对象关于优待证申请使用、优待政策、优待项目等咨询,妥善处理投诉,建立办理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六十三条 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在移交宁夏军区系统后申领优待证的,具体由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与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接办理。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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