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杨楠 发布时间: 2022-09-07

  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第七批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以此引导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案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行政检察将积极发挥“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优势,畅通诉求通道,以“我管”促“都管”,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检察案件,为退役军人权益保护提供更坚实的司法保障,以更优检察履职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再审检察建议促权益保障

  郭某1982年10月退役,户口迁入其父亲20世纪70年代在山东省某市某区某路3号建造的145户甲房屋。郭某在此居住并结婚。2013年,某区政府决定对某路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涉案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同年12月,某区房屋征收办委托某公司强行将该房屋拆除。2016年11月,郭某向某区房屋征收办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区房屋征收办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2017年1月,郭某提起行政诉讼。某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区房屋征收办拆除行为违法,判决区房屋征收办赔偿郭某10566元及相应利息。郭某对赔偿数额不服,两次向区房屋征收办申请行政补偿,未获支持。

  2020年10月,郭某不服行政判决,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监督必要。

  某区检察院经调阅法院卷宗材料,实地勘察,询问相关证人,到区信访局和区征收办调取档案材料,召开公开听证会等,查明:涉案房屋系独立建筑,郭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判决的依据逻辑上前后矛盾。二是判决严重损害了郭某合法权益。涉案房屋建于20世纪70年代,属于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具备居住条件的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区房屋征收办因其拆除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涉案房屋依法征收应得的补偿。区检察院就该案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跟踪问效,全程参与区法院证据交换、鉴定机构选择、开庭审理等环节。2021年11月,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确认区房屋征收办拆除行为违法;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区房屋征收办向郭某赔偿91万余元。至此,8年未解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应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案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要准确把握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找准问题症结,精准监督,跟踪问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多元救助实质性化解争议

  赵某1965年参军,1971年复员按规定将档案存于辽宁省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20世纪80年代初,该街道办事处档案室失火,致赵某等人档案烧毁。

  2015年11月,赵某申请办理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身份认定时得知档案被烧毁。2019年4月,赵某以某街道办事处侵犯其知情权、荣誉权、带病回乡优抚权为由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赵某的起诉。后赵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赵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今年3月,某市检察院将该案交某区检察院办理。

  某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为由驳回赵某起诉并无不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门关于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身份认定及待遇的相关规定,赵某符合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抚待遇申领条件,但因服役期间的病历资料被烧毁未能申领成功,其诉求具有合理性;赵某服役期间患有胃病,退役后因胃癌手术花费了大部分积蓄,近期又诊断患有食道癌,生活困难。赵某希望通过办理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抚待遇来缓解生活压力。检察机关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多次与某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商、座谈。某街道办事处承认工作过失并表示歉意,同意给予赵某一次性现金补贴、承诺对其长期帮扶;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赵某的情况为其发放退役军人帮困帮扶基金;检察机关就法院驳回起诉的依据以及检察监督的合法性等释法说理,赵某表示接受法院的裁定结果,并与属地政府签订了和解协议。检察机关根据《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赵某的申请,给予其司法救助金1万元。多元化救助有效纾解了赵某的实际困难。检察机关建议某街道办事处加强档案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带病回乡抚恤优待是军人依法享有的职业保障。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关爱退役军人就是支持国防事业的理念,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情况,注重对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的回应,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开宣告送达耐心解纠纷

  胡某1971年参军,1975年3月退役。胡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的林地边界相邻。1978年村里修建小学,占用了胡某原有林地,经村委会协调,胡某同意调至现有的林地。1981年10月,四川省某市某县人民政府向胡某颁发了《林权证》,该证明确记载了四至,其中北界为“集体茅师(茅厕)下”。胡某认为张某栽种的“牛儿竹”在其林权证范围内,双方发生纠纷。

  2016年5月,胡某向某乡政府提出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乡政府受理后,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乡政府经调查、勘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同年8月,某乡政府根据群众指认,对胡某林权证北界集体茅厕进行实地勘察、挖掘,明确胡某林权证北界界址。胡某不认可结果。2017年8月,某乡政府作出《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书》,认为张某栽种的“牛儿竹”不在胡某林权范围内。胡某不服该处理决定书申请复议,某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乡政府作出的决定。胡某诉至某县法院,该院判决驳回其诉求。胡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2020年5月,胡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某县两级检察机关经调阅卷宗材料,上门听取当事人意见,与某县政府、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座谈,委托技术部门利用无人机完成现场勘验,现场询访村民,确定有关争议林地四至的具体位置,查明:胡某林权四至清楚,张某栽种的“牛儿竹”不在胡某林权范围内。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原机关行政裁决和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以及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决定不支持胡某的监督申请。

  为解开胡某心结,某市检察院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公开宣告,在人民监督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人见证下,检察人员对胡某提出的监督意见进行详尽的回应和耐心解释,胡某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乡政府考虑到胡某年近70岁,经济困难,给予其经济补助1万元。

  某县检察院主动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沟通,建立退役军人权益保护工作站,健全对口联系、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工作机制,会签《关于全力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若干工作意见》,畅通退役军人依法维权通道,共同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案件,积极回应退役军人的司法需求,在审查法院判决合法性的同时,采取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和公开宣告等方式,做通申请人思想工作。同时,检察机关穿透式监督,对接职能部门搭建退役军人权益保护平台,完善协作机制,畅通诉求通道,以“我管”促“都管”,积极营造尊崇军人、拥军爱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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