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暨考评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驻宁各部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暨考评标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特有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推动全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暨考评标准》(国拥〔2019〕3号),结合宁夏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配合和支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军地合力、军民同心,坚持服务备战、保障打赢,坚持贴近基层、注重实效,坚持改进创新、与时俱进,全面提高新时代双拥工作水平,不断密切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关系,共同把强国强军事业推向前进,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显著,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规范的推荐评选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所命名城(县)党政军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弘扬双拥优良传统、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动双拥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的有效途径。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驻宁部队及全体军民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双拥工作。
第五条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自治区两级命名。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地级市和县(市、区)。市辖区与所在市不同时命名。
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地级市和县(市、区)。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当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实行能上能下、动态管理。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数量控制在纳入考核评选城(县)总数的10%以内。自治区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县级行政区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推荐总数的30%。
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数量、自治区辖市和县级行政区的比例,由自治区确定。
第七条 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对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自治区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及在创建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建立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荣誉取消机制。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发生严重问题,不再具有先进性的,取消其荣誉。
第二章 命名表彰类型及期限
第八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的命名表彰类型:
(一)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
(二)自治区双拥模范单位;
(三)自治区双拥模范个人。
第九条 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命名表彰原则上每四年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
第三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
第十条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论述精神,精确理解和把握新时代双拥工作的根本遵循,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规划方案,纳入党政军及机关部门的主要政绩考核范围。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双拥专题会商会议等制度落实,建立军地双向支持需求提报机制,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健全,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发挥明显,专设领导机构办公室承办日常事务,人员编配合理,从严落实军地合署办公。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主动参与配合。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规,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以爱国拥军、爱民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内容,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宣传教育活动紧贴实际,彰显特色,内涵丰富,“报、网、端、微、屏”等资源融合运用,教育对象、时间、内容落实。推动烈士纪念设施与国防教育基地建设融合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防教育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宁国教办发〔2012〕2号),建有自治区级国防教育基地。悬挂光荣牌、送立功受奖喜报和慰问信等工作扎实到位,礼遇关爱军烈属、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双拥文化建设成效明显,军爱民、民拥军的社会氛围浓厚。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倾力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建立市对接区,县对接市的拥军支前协调机制,配合和保障驻宁和来宁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安保警戒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成果明显。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改革,帮助新调整组建和移防换防部队解决实际问题富有成效。深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拥军活动,协助部队培养人才。积极支持国防和军事工程、设施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城乡基础设施兼顾国防需求充分。军供站、军粮供应站应急保障能力强。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积极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实施。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参与脱贫攻坚、扶贫济困和捐资助学等活动开展经常。参与和支持地方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军用设施的民用效能发挥明显。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协助地方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扎实做好宣传教育团结影响群众的工作,不断激发部队官兵、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建援建热情,为维护自治区民族团结创建和巩固军政军民关系作出新的贡献。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休人员、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任务按时完成,相关待遇落实到位,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教育管理政策要求落实到位,不发生规模性聚集和退役军人进京非访滋事情况;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就业创业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等政策落实到位;征兵任务按时完成,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相应优待,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住房等政策落实到位;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落实,就.业创业能力显著提高;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贷款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落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五有”任务落实到位,相关制度机制健全,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职能作用发挥较好,就业创业扶持、走访慰问、帮扶解困、矛盾化解、合法权益维护等服务工作开展扎实有效;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和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组织保障力度大;注重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拥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等事业单位应转尽转,功能突出、作用明显。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深入开展“爱心献功臣”、“双拥在基层”等活动,按规定组织军营开放和军地互访,不断丰富内容形式,增强生机活力。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面向基层,讲求实效,群众参与广泛。双拥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年度有计划,节日有安排,工作有亮点,军地有互动。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四有”新时代革命军人,军地基层单位结对共建,军民共学科学理论、共树文明新风、共育优秀人才、共办文化活动,凝结共同的价值追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军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法治创建等活动,军警民联防联治和参与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开展经常。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关心部队建设改革,优待尊崇军人,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视驻地为故乡、视人民为亲人,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军地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理,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军政军民关系密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双拥模范城(县):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自治区双拥机构、公安、信访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专设双拥办、无专职工作人员、无专项经费保障的;
(三)年度征兵任务没有完成或连续2年出现责任退兵情况的;
(四)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相关待遇不落实的;
(五)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拒绝或无故拖延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的;
(六)本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五有”任务未完全落实到位,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经费保障不到位,未全面落实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配备1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未全面落实乡镇(街道)武装部长任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的;
(七)因发生其他问题不宜被命名的。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十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全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宁夏军区共同命名。
第十四条 推荐程序:
(一)双拥模范城(县)由各地级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在自评的基础上,按分配名额以党委和政府及辖区军分区(警备区)的名义联合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双拥模范单位
1.拥军优属模范单位由各地级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并征求被推荐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按分配名额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2.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由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统一协调,辖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考核并征求所在市、县(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综合衡量审核,按分配名额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双拥模范个人
1.拥军优属模范个人由各地级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征得被提名者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同意后,按分配名额从本级拥军优属模范个人中产生,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2.拥政爱民模范个人经辖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考核,并征求被推荐单位所在地级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后,由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审核,按分配名额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十五条 中央和自治区所属单位按照属地列入各地级市推荐范围。
第十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单位和个人从本届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县)、单位和个人或上一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单位和个人中产生,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要求,综合考评后,征求西部战区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在宁夏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宁夏军区研究同意后,书面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申报。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由自治区辖市党委、政府、军分区(警备区)推荐(自荐),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宁夏军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4年命名1次,命名前按规定报批后实施。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举行命名表彰大会。具体命名时间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 双拥模范城(县)实行荣誉周期制度,以自治区级最新一届命名为起点,到下一届命名为止。双拥模范城(县)应当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不断取得新成绩,引领掀起新的创建热潮。
第十九条 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辖区内的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检查考评,将检查考评情况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动态管理和下一届评选全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区双拥模范城(县)每年抽检,中期考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报抽检情况,中期考评结果按10%计入最终考评成绩。
第二十一条 双拥模范城(县)的双拥工作出现问题的,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给予纠正,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发函督导、现地核查或者约谈该城(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命名权限撤销双拥模范城(县)称号: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严重损害军政军民关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大规模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退役军人进京非访滋事被国家有关部委通报的;
(三)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检和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考评中,综合评定成绩差的;
(四)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再具有双拥模范城(县)先进性的。
第二十三条 撤销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县)称号,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听取该城(县)的申辩意见,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宁夏军区共同作出撤销决定,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撤销双拥模范城(县)称号后,应当收回奖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城(县)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参加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资格。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双拥模范城(县)评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颁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创建命名管理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创建双拥范城(县)考评标准》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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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项目 | 序号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评得分 | |
一、 组 织 领 导 坚 强 有 力 (10) | 1 | 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规划方案,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纳入党政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政绩考核,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武部党委工作报告有双拥工作内容。 | 2 |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 ||
2 | 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专题会商会议制度落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党政军主要领导带头参加双拥活动。 | 2 | 会议制度落实得0.5分;每年召开全体会议得0.5分,领导带头参加活动的得1分。 | |||
3 | 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履职有力,成员及时调整并设有固定的联络员。 | 1.5 |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 |||
4 | 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乡镇、街道、社区和村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协调开展工作有力。 | 2 |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 |||
5 | 支持部队建设改革、走访慰问部队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双拥工作经费及双拥办办公经费(地级市每年30万元以上、县级每年15万元以上)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保障满足双拥工作需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 1.5 | 列入财政预算且有经费下拨凭证的得0.5分,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且逐步增加的得1分。 | |||
6 | 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积极协调驻军开展双拥工作,推动合署办公落实发挥作用明显,每周合署办公不少于半天。 | 1 | 作用发挥明显得1分。 | |||
二、 宣 传 教 育 广 泛 深 入 (9)
二、 宣 传 教 育 广 泛 深 入 (9) | 7 | 运用双拥平台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有抓手、有效果。 | 1 | 落实得1分。 | ||
8 | 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部队教育方案,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 | 1 | 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方案并落实的得0.5分,列入各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的得0.5分。 | |||
9 | 有国防和双拥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以上教育活动,宣传教育功能充分发挥。 | 1 | 有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得0.5分,宣传教育功能发挥充分得0.5分。 | |||
10 | 当地主要媒体开辟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专栏;城区主要公共场所有永久性双拥标志或宣传牌;运用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兴媒体经常性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利用阅报栏、宣传橱窗、电子屏幕等公共设施进行教育宣传。 | 1 | 每落实一项得0.25分。 | |||
11 |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官兵立功受奖喜报、慰问信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 | 2 | 挂光荣牌并建立台账的得1分,喜报和慰问信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的得1分。 | |||
12 | 编印工作刊物、开办双拥网站或网页,交流双拥工作经验做法,积极为《宁夏双拥》提供优质稿件、反映双拥工作动态等。 | 1 | 有刊物、网站或网页的得0.5分,内容及时更新得0.5分。 | |||
13 | 双拥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富有成效,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经常活跃。 | 1 | 推出有影响力的双拥文化作品的得0.5分,开展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经常得0.5分。 | |||
14 | 重视培养、宣扬双拥先进典型,礼遇关爱军队表彰奖励的先进典型。 | 1 | 在地市以上媒体宣传的得0.5分,帮助先进典型及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得0.5分。 | |||
三、 拥 军 工 作 扎 实 有 效 (15) | 15 | 根据需要建立拥军支前协调机构。积极支持部队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科研试验、安保警戒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 | 1.5 | 有计划措施和服务保障机构的得0.5分,及时解决部队执行任务需求的得1分; | ||
16 | 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改革,帮助新调整组建和移防换防部队解决实际问题富有成效。 | 1.5 | 有计划安排、有实际举措、有工作成效各得0.5分。 | |||
17 | 城乡基层设施建设兼顾国访和军事需求,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落实。 | 2 | 交通、通信、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兼顾国防和军事需求,人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各得0.5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有力的得1分。 | |||
18 | 深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法律等拥军,支持部队住房、医疗、装备维修等保障社会化。 | 2 | 有科技、教育、文化、法律等拥军活动计划并落实的得1分,支持保障社会化有实际举措、部队反映良好得1分。 | |||
三、 拥 军 工 作 扎 实 有 效 (15) | 19 | 支持国防和军事工程、设施等建设,在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 2 | 制定优先优惠政策并落实的得2分。 | ||
20 |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和问题。 | 2 | 有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政策规定的得0.5分,建立涉军维权领导和工作机构及运行机制的得0.5分,无涉军案件或者涉军案件和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的得1分。 | |||
21 | 机场、车站、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现役军人依法优先服务标志,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 2 | 设有依法优先优惠服务标志的得1分,依法优先优惠服务工作落实的得1分。 | |||
22 |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所设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 | 1 | 免收军车通行费用的得0.5分,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并落实的得0.5分。 | |||
23 | 建立各种社会拥军组织,社会化拥军活动开展经常。 | 1 | 建立社会拥军组织的得0.5分,经常开展拥军活动的得0.5分。 | |||
四、 拥 政 爱 民 成 果 显 著 (17) | 24 | 开展我军性质宗旨和拥政爱民教育。 | 1 | 有计划安排的得0.5分,工作落实的得0.5分。 | ||
25 | 驻军部队积极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协调推进地方需要部队支持的事项。 | 1.5 | 部队参加地方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得0.5分,地方需要驻军部队支持事项驻军部队及时上报得0.5分,协调解决得0.5分。 | |||
26 | 参与脱贫攻坚,按时完成帮扶贫困村、贫困户任务,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 2 | 有帮扶计划措施的得1分,工作落实的得1分。 | |||
27 | 开展军地基层党组织互帮互学互促活动,帮助培养村级党组织和致富带头人。 | 1 | 帮建村党组织的得0.5分,帮助培养村级党组织和致富带头人的得0.5分。 | |||
四、 拥 政 爱 民 成 果 显 著 (17) | 28 | 帮助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开展德育美育体育劳动教育等特色教育,以党(团)组织名义结对资助贫困学生。 | 1.5 | 援建贫困学校的得0.5分,支持开展特色教育的得0.5分,开展结对助学的得0.5分。 | ||
29 | 依托军队医疗资源,援建地方医疗机构,为群众开展医疗服务。 | 1 | 为贫困群众义诊,经常送医送药得0.5分;帮助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条件得0.5分。 | |||
30 | 参加驻地生态保护和建设,在植树造林、环境整治、雨污分流、减排降氮等方面成效明显。 | 1 | 参加驻地生态保护和建设成绩突出得0.5分;军用土地和部队营区绿化美化成效明显的得0.5分。 | |||
31 | 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积极宣传教育团结影响群众,为驻地各族群众办实事好事。 | 1 | 有工作措施得0.5分,有实际成效得0.5分。 | |||
32 | 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预案健全,准备充分,完成任务圆满。 | 2 | 有预案的得0.5分;圆满完成任务的得1.5分。 | |||
33 |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治,推进军民合力守边固边,协助地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有效。 | 1 | 有预案措施的得0.5分;有实际成效的得0.5分。 | |||
34 | 支持驻地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支持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和示范学校、少年军校活动,按规定组织军营开放和利用部队军史馆、荣誉室、武器装备陈列馆等场所支持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 1.5 |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 |||
35 | 广泛开展“学雷锋”活动,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为群众送温暖、献爱心。 | 0.5 | 有实际举措得0.5分。 | |||
36 | 部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严格执行军队群众纪律,在驻地群众中形象好。 | 1 | 没有违反国家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得0.5分,没有违反军队群众纪律得0.5分。 | |||
37 | 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驻军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成绩显著。 | 1 | 工作落实、成效好得1分。 | |||
五、 政 策 法 规 落 到 实 处(32)
五、 政 策 法 规 落 到 实 处(32) | 38 | 结合本地区和驻军部队实际,制定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或工作措施。 | 1 | 有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或工作措施得1分。 | ||
39 |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1 | 奖励措施落实得1分。 | |||
40 | 现役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享受优待,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当地公园、博物馆、风景名胜区享受优待。 | 1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待的得0.5分,参观游览享受优待的得0.5分。 | |||
41 |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 0.5 | 按要求落实的得0.5分。 | |||
42 |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 | 1 | 达到规定标准得0.5分,按时足额发放得0.5分。 | |||
43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市、县级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逐步增加。 | 1 | 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措施并落实的得0.5分,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得0.5分。 | |||
44 | 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等实际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 1 | 已解决的得1分。 | |||
45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 1 | 达到标准的得0.5分,按时足额发放的得0.5分。 | |||
46 | 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组织保障,落实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机构编制、人员、车辆、维修改造和日常运行经费,积极有序组织祭扫活动,切实发挥教育宣传功能。 | 1.5 | 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工作开展良好得0.5分,全面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得0.5分,有序开展祭扫纪念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在2次以上的得0.5分。 | |||
47 | 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教育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 1.5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退役军人党员转接组织关系提供“一站式”服务得0.5分;对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有部署、有安排、有成效,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得1分。 | |||
48 |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及时妥善安置,并落实相关待遇。
| 2 | 完成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得1分,落实相关待遇得1分。 | |||
49 |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 2 | 完成符合政策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得1分,落实相关待遇得1分。 | |||
50 |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培训经费、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列入财政预算且按时足额拨付、发放,退役军人就业扶持政策落实。 | 2 | 年度培训率达到70%(含)以上的得0.5分,达成就业意向达到70%(含)以上的得0.5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发放的得0.5分;退役军人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得0.5分。 | |||
51 | 落实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随调后安排到相对应的单位工作,积极扶持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对未就业随军家属给予生活补助。 | 3 | 制定安置措施办法得0.5分,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并落实得1分,组织定向招聘得0.5分,具有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的家属随军一年内安置率达到80%(含)以上得0.5分,未就业有生活补助得0.5分。 | |||
52 | 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学入托按政策享受优待。 | 1.5 | 出台地方性优待办法有较强操作性得0.5分;政策落实到位官兵满意度较高得1分。 | |||
五、 政 策 法 规 落 到 实 处(32)
| 53 | 伤病残退役军人得到妥善安置,相关待遇落实。 | 1 | 年度安置任务完成得0.5分,待遇落实得0.5分。 | ||
54 |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五有”任务落实到位,相关制度机制健全,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职能作用发挥较好。 | 4 | “五有”任务全面完成的得1分,相关制度机制健全的得0.5分,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星级评定的得0.5分,服务机构职能作用发挥突出的得2分。 | |||
55 | 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健全。 | 1 | 褒扬奖励优秀退役军人的得0.5分,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有关庆典和纪念活动得0.5分。 | |||
56 | 军队离退休干部得到妥善安置,政治、生活、医疗待遇落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编制、人员、车辆、工作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2 | 年度安置任务完成得0.5分,军休干部待遇落实的得0.5分,军休机构编制、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得0.5分;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得0.5分。 | |||
57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妥善安置,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落实。 | 1 | 按政策接收安置得0.5分;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落实得0.5分。 | |||
58 |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群体性上访事件。 | 1 | 工作有力得1分。 | |||
六、 双 拥 活 动 坚 持 经 常 (6) | 59 | 双拥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年度有计划,节日有安排,工作有亮点,军地有互动。 | 2 | 年度有计划、节日有安排、工作有亮点、军地有互动的各得0.5分。 | ||
60 | 广泛开展“爱心献功臣”“双拥在基层”等活动,为重点优抚对象和基层官兵办好事实事成效明显。 | 1 | 开展活动得0.5分;重点优抚对象和基层官兵满意得0.5分。 | |||
61 | 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走访慰问驻军和重点优抚对象;驻军部队领导到地方有关部门走访,慰问困难群众。 | 1 |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 |||
62 | 每年烈士纪念日,各地党委、政府和驻军组织开展公祭烈士活动。 | 1 | 按要求落实得1分。 | |||
63 | 积极探索创新富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的群众性双拥活动载体。 | 1 | 有创新活动载体得0.5分,活动取得成效得0.5分。 | |||
七、 军 民 共 建 富 有 成 效 (3) | 64 | 军地基层单位结成共建对子,经常组织共建活动。 | 1 |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 ||
65 |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四有”新时代革命军人。 | 1 | 有计划和措施并落实得1分。 | |||
66 | 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和法治创建等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 1 | 参加创建活动得1分。 | |||
八、 军 政 军 民 关 系 融 洽 (4) | 67 | 军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办实事,建立军地需求“双清单”,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 | 2 | 有清单得1分,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得1分。 | ||
68 | 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 1 | 没有遗留问题或者有遗留问题但得到妥善处理得1分。 | |||
69 | 有预防和处理军民纠纷的规定措施;当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军地双方及时妥善处理。 | 1 | 有规定措施的得0.5分;没有军民纠纷或者有纠纷但得到妥善处理得0.5分。 | |||
九、 群 众 满 意 度 测 评 (4) | 70 |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满意度测评,重点测查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满意度。 | 2 | 采取问卷调查或者电话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满意率90%(含)以上的得2分,以下得1分,60%以下的不得分。 | ||
71 | 部队官兵满意度测评,重点测查对驻地拥军优属工作的满意度。 | 2 | 采取问卷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满意率90%(含)以上的得2分、以下得1分,60%以下的不得分。 | |||
十、 加 分 项 目 | 72 | 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双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且担当有为。 | 加1分。 | |||
73 | 推出的双拥先进典型被列为全国重要典型广泛宣传。 | 每推出一个全国重要典型加1分,自治区典型加0.5分。同一典型同时为自治区和国家典型的,不累计加分。 | ||||
74 | 服务部队备战打仗举措务实,在重大军事演习和重大科研试验中保障有力。 | 加1分。 | ||||
75 | 辖区内驻军部队单位和人员数量多。 | 驻军部队单位人员数量总体居自治区前3名,分别加1.5分、1分、0.5分。 | ||||
76 | 辖区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的,酌情加0.5—1.5分。 | ||||
77 | 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等事业单位转隶情况良好,建设规范,作用发挥好, | 应转尽转的加1分,服务对象满意加1分。 | ||||
78 | 军粮供应站保障能力强,为部队提供优质服务。 | 保障有力加1分。 | ||||
79 | 无退役军人群体性上访事件并且未发生退役军人进京非访滋事被国家有关部委通报的情形。 | 加1分。 | ||||
备 注 | 1.对中期督导考评,按10%计入考评总成绩; 2.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特色加分项目,总分值不超过2分; 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有不能申报和推荐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6种情况之一的城(县),均不参加考评; 4.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创建命名管理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