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0部门关于印发《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银保监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宁东社会事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视查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现将《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银保监局 自治区信访局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民航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
宁夏军区动员局 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
宁夏军区保障局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0日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以下简称“优待工作”)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简称“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
第二章 优待内容
第一节 荣誉激励
第四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军地相关部门在春节、“八一”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为优抚对象家庭致春节慰问信。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每年集中组织新兵入伍欢送仪式和退伍返乡欢迎仪式。各部队在新兵入伍时组织欢迎仪式和入伍宣誓活动,在老兵退伍时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和欢送仪式。
第六条 国家和地方举行的重要庆典或纪念活动,承办部门(单位)预留一定比例名额,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优秀优抚对象代表由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各级史志编纂部门要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与荣获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和全区优秀退役军人称号的英模典型事迹一并载入地方志。宁夏军区各级政治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相关情况核实工作,并做好名录和事迹材料的提供。
第八条 对个人立功受奖、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红色旅游景区等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志愿服务讲解员。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轮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典型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社会影响。
第二节 生活优待
第十一条 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为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我区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分级负担。
第十三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纳入自治区低收入居民价格临时补贴人员范围。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缴纳医疗保险、发放取暖费,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第十五条 各地为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及时建档立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第十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每年举办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搭建就业平台。
第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年优待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当地上年度平均生活水平的50%。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优待金标准给予奖励。参军入伍的大学生、专科生,分别按照不低于同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30%的标准增发优待金,对毕业生可再提高20%的增发比例。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由市、县(区)按年度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配偶户籍不在部队驻地且实际生活不在驻地的,由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按规定为其发放两地分居费。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且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的,由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代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第三节 养老优待
第二十条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低收入家庭标准线以下的经济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
第四节 医疗优待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开展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活动,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保健讲座、健康体检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随军随队且无工作、无收入的军人配偶和未满18周岁军人子女,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减免80%,住院费减免90%。
第二十八条 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支出。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组织医疗专家开展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巡诊工作,对罹患精神病的退役军人,免费邮寄药品,需住院治疗的,免费入住自治区荣军康复中心。
第二十九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患精神疾病的五级、六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具体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四)患精神疾病的五级和六级残疾的残疾军人,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第三十条 鼓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多渠道争取资金,定期组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进行免费体检。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所需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列支。
第五节 住房优待
第三十二条 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各级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条 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的,可以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第三十五条 符合农村危房危窑抗震宜居农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危房危窑抗震宜居农房改造范围,优先予以改造。
第三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教育优待
第三十七条 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由其驻地或者其子女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入学(园)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的学位情况优先安排入普惠性幼儿园和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就读。
第三十八条 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部队驻地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按照相关规定,经拟入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可以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
第三十九条 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其驻地或者子女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转学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的学位情况安排转入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需要转入普通高中学校的,由其子女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转学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子女学习情况和转入学校学位情况予以安排协调就读。
第四十条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经所在地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考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审批后,给予以下政策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中考总成绩加10分。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立二等功或2次三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总成绩加8分。
(三)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的子女,中考总成绩加5分。
(四)入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照中职学校招生录取办法,优先选择优质学校。
第四十一条 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时,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第四十二条 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时,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二)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一类岛屿军队单位任职累计满20年的现役干部,驻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岛屿军队单位任职累计满10年的现役干部。子女参加高考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经审批可入军队院校学习。
(三)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条件,在国家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岛屿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以及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成绩在不低于生源所在地有关招生院校所在批次投档控制线以下80分的,可照顾进入长春工程学院、西安邮电学院、西华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烟台大学五所大学试办的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
(四)烈士子女参加普通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考生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可以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专项专用,原则上不得挪用。
(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三)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子女、配偶参加成人高考时,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参加成人高考,可免试录取入学。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三)解放军、武警部队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四)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第四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入伍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相关的教育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四十七条 对上一年度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定岗定位后专业不对口的,在兼顾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收单位提出人选,经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可进行为期1年的融入式带薪脱产教育培训。
第七节 文化交通优待
第四十八条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免首道门票,对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3A级以上景区设立优先窗口及绿色通道,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便捷服务。
第四十九条 机场、火车站和设有售票窗口的汽车客运站设立优先窗口及通道,火车站和二级以上(含二级)汽车客运站设立候车专区,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提供优先购票或值机、安检、检票、乘坐和候车专区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五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相关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退役军人及“三属”免费乘坐户籍当地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十一条 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班线客运车辆(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第八节 其他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将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依法为其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区)应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优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十三条 区内各银行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优先办理业务,免收银行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第五十四条 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相关内容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征集、制作,并报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播放。
第五十五条 鼓励各地影(剧)院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鼓励单位、街道、社区“八一”建军节前为优抚对象发放免费观影券。
第五十六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三属”和退役军人直系亲属,在符合征集条件和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可优先征集服义务兵役。
第五十七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亡故,在国家批准的公墓内安葬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上年度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殡葬补助金。在公益性墓区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照墓穴销售价格下浮10%;在经营性墓区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20%。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五十八条 按照国家部署,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
第五十九条 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
第六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优待证的发放、变更、信息查验、收回、废止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于伪造、变造优待证件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六十二条 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各级各单位要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对作出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定期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报请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恶劣的;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在信访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优抚对象身份荣誉的。
对于取消优待资格的,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回已经颁发的优待证;未领取优待证的,不予发放。
第六十五条 对出现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或有关情形消失的,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在建立完善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优待工作体系的同时,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当前一个时期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并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七条 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职责,按照职能有效落实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
第六十八条 各市、县(区)可在自治区优待目录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优待目录清单。
第六十九条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七十条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办法有关优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治区现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2.自治区现役军人家属优待目录清单
3.自治区残疾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4.自治区退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5.自治区“三属”优待目录清单
附件1
自治区现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 | 优待内容 | 牵头落实单位 | 主要配合单位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人武部 |
2 | 致春节慰问信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3 | 春节、“八一”开展慰问活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级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4 | 入伍、退役时,举行迎送仪式 | 县级人民政府和所在部队 | |
5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相关活动承办部门 | 军人所在部队 |
6 | 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各级史志 编纂部门 | 宁夏军区各级政治工作部门 |
7 | 为个人立功受奖、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人武部 |
8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各级各类学校、博物馆等单位 | 军人所在部队 |
9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优秀典型先进事迹 | 各级双拥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 | 各级军队政治工作部门 |
10 | 按规定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市、县(区)财政部门 |
11 | 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为现役军人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各级卫生和健康委 | 各医疗机构 |
12 | 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军分区、人武部 |
13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抗震宜居农房中优先予以解决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县人武部 |
14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免首道门票。3A级以上景区设立优先窗口及绿色通道,为现役军人提供优先便捷服务。 |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军人证件相关发放部门 |
15 |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设立优先窗口、通道和候车专区,为现役军人提供优先购票或值机、安检、检票、乘坐和候车专区服务 | 各机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 | 军人证件相关发放部门 |
16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军人证件相关发放部门 |
17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 各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 |
18 | 各银行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现役军人优先办理业务,免收银行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各级银保监局 | 各银行网点 |
19 | 鼓励各地影(剧)院为现役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20 | 鼓励单位、街道、社区“八一”建军节前为现役军人发放免费观影券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附件2
自治区现役军人家属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 | 优待内容 | 牵头落实单位 | 主要配合单位 |
1 | 致春节慰问信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相关活动承办部门 | 军人所在部队 |
3 | 优先聘请优秀军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各级各类学校、博物馆等单位 | 军人所在部队 |
4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各级双拥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 | 各级军队政治工作部门 |
5 | 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军属及时建档立卡,按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 部队相关部门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民政部门 |
6 | 每年举办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军属搭建就业平台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级人社部门和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7 | 现役军人配偶户籍不在部队驻地且实际生活不在驻地的,享受两地分居费 | 现役军人所在部队 | |
8 |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且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的,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代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 现役军人所在部队 | |
9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优抚服务机构 |
10 | 低收入家庭标准线以下的经济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 | 各级民政部门 | 各级财政部门 |
11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各级卫生和健康委 | 各老年服务单位 |
12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3 | 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为军属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各级卫生和健康委 | 各医疗机构 |
14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现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各级卫生和健康委 | 各医疗机构 |
15 | 随军随队且无工作、无收入的军人配偶和未满18周岁军人子女,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减免80%,住院费减免90% | 军队各级保障部门 | |
16 | 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的,军人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7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8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9 | 根据辖区内的学位情况,现役军人子女优先安排入普惠性幼儿园和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 各级教育部门 |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
20 | 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划区保障原则在部队驻地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按相关规定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 | 宁夏军区政治工作部门 | 各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21 | 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其子女需要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辖区内学位情况安排转入到相应教学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需要转入普通高中学校的,根据其子女学习情况和转入学校学位情况予以安排协调就读 | 各级教育部门 | 各公办中小学 |
22 |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 各级教育部门 | 各学校 |
23 | 军人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时,可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 宁夏军区、教育厅 | 自治区双拥办 |
24 | 烈士子女、配偶参加成人高考时,可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 教育厅 | 自治区双拥办 |
25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并享受军人优先窗口及绿色通道服务 |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部队相关证件发放部门 |
26 |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 | 各机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 | 部队相关证件发放部门 |
27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 各级司法部门 | 各法律服务援助机构 |
28 | 各银行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军属优先办理业务,免收银行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各级银保监局 | 各银行网点 |
29 | 鼓励各地影(剧)院为军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影(剧)院 |
30 | 鼓励单位、街道、社区“八一”建军节前为军属发放免费观影券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附件3
自治区残疾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 | 优待内容 | 牵头落实单位 | 主要配合单位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人武部 |
2 | 致春节慰问信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3 | 春节、“八一”开展慰问活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4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相关活动承办部门 | 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5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残疾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各级史志 编纂部门 | 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 |
6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各级各类学校、博物馆等单位 | 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各级双拥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8 |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残疾军人及时建档立卡,按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当地民政部门 |
9 | 按照规定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0 | 每年举办就业专场招聘会,为残疾军人搭建就业平台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当地人社部门和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11 | 按规定纳入自治区低收入居民价格临时补贴人员范围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2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级荣军机构 |
13 | 低收入家庭标准线以下的经济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4 | 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患精神疾病的五级、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护理费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财政部门 |
15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残疾军人,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6 | 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为残疾军人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各级卫生和健康委 | 各医疗机构 |
17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各级卫生和健康委 | 各医疗机构 |
18 | 组织开展短期疗养活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19 | 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0 | 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1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2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3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 教育厅 | 自治区双拥办 |
24 | 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免费参加相关的教育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级教育培训部门 |
25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残疾军人免首道门票,并享受军人优先窗口及绿色通道服务 |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6 |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设立优先窗口、通道和候车专区,为残疾军人提供优先购票或值机、安检、检票、乘坐和候车专区服务 | 各机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7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8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班线客运车辆(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铁路运输、交通运输和民航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9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 各级司法部门 | 各法律服务援助机构 |
30 | 各银行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残疾军人优先办理业务,免收银行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各级银保监局 | 各银行网点 |
31 | 鼓励各地影(剧)院为残疾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地影(剧)院 |
32 | 鼓励单位、街道、社区“八一”建军节前为残疾军人发放免费观影券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33 | 残疾军人亡故,在国家批准的公墓内安葬的,享受殡葬补助金和价格优惠 | 各级民政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附件4
自治区退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 | 优待内容 | 牵头落实单位 | 主要配合单位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人武部 |
2 | 致春节慰问信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3 | 春节、“八一”开展慰问活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级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4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活动承办部门(单位)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5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各级史志 编纂部门 | 宁夏军区各级政治工作部门 |
6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各级各类学校、博物馆等单位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各级双拥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8 | 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财政厅 |
9 | 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财政局 |
10 | 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缴纳医疗保险、发放取暖费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财政厅 |
11 | 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财政厅 |
12 |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及时建档立卡,按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民政局 |
13 | 每年举办就业专场招聘会,为退役军人搭建就业平台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级人社部门和宁夏军区各级政治工作部门 |
14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纳入自治区低收入居民价格临时补贴人员范围 | 自治区发改委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5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6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级优抚服务机构 |
17 | 低收入家庭标准线以下的经济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8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各级卫生和健康委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9 | 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为退役军人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各级卫生和健康委 | 各医疗机构 |
20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各级卫生和健康委 | 各医疗机构 |
21 | 开展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活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2 | 组织医疗专家开展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巡诊工作,对罹患精神病的退役军人,免费邮寄药品,需住院治疗的,免费入住自治区荣军康复中心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自治区荣军康复中心 |
23 | 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4 | 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5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6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7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享受安置地住房补贴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级财政部门 |
28 | 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时,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待政策 | 教育厅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29 | 退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待政策 | 教育厅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30 | 退役军人参加成人高考时,可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 教育厅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31 | 高校毕业生入伍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 | 教育厅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32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相关的教育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33 | 对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相关规定,可进行为期1年的融入式带薪脱产教育培训 |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转业干部接收单位 |
34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退役军人免首道门票,并享受军人优先窗口及绿色通道服务 |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35 |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设立优先窗口、通道和候车专区,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先购票或值机、安检、检票、乘坐和候车专区服务 | 各机场长途汽车站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36 | 免费乘坐户籍当地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37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 各级司法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38 | 各银行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残疾军人优先办理业务,免收银行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各级银保监局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39 | 鼓励各地影(剧)院为退役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影(剧)院 |
40 | 鼓励单位、街道、社区“八一”建军节前为退役军人发放免费观影券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41 | 影(剧)院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 | 各级双拥办 | 各影(剧)院 |
42 |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退役军人直系亲属,在符合征集条件和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可优先征集服兵役 |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43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亡故,在国家批准的公墓内安葬的,享受殡葬补助金和价格优惠 | 各级民政部门 | 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附件5
自治区“三属”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 | 优待内容 | 牵头落实单位 | 主要配合单位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县级人民武装部 |
2 | 致春节慰问信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3 | 春节、“八一”开展慰问活动 | 各 级 人民政府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4 |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相关活动承办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5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各级各类学校、博物馆等单位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6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典型先进事迹 | 各级双拥办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7 | 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三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财政厅 |
8 |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三属”及时建档立卡,按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级民政和宁夏军区各级政治工作部门 |
9 | 每年举办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其搭建就业平台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级人社部门和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10 | 享受国家定期优抚的“三属”按规定纳入自治区低收入居民价格临时补贴人员范围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1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2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各级优抚服务机构 |
13 | 低收入家庭标准线以下的经济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4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三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各级卫生和健康委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5 | 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为残疾军人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各级卫生和健康委 | 各医疗机构 |
16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各级卫生和健康委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7 | 开展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活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18 | 有条件的县(区)定期组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进行免费体检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19 | 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0 | 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1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2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3 | 根据辖区内的学位情况,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优先安排入普惠性幼儿园和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 各级教育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4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待政策 | 各级教育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5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时,可按规定优先录取和享受加分政策 | 教育厅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26 |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参加成人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 教育厅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27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三属”免首道门票,并享受优先窗口及绿色通道服务 |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8 |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设立优先窗口和通道,并设立候车专区,为“三属”提供优先购票和值机、安检、检票、乘坐和候车专区服务 | 各机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9 | 免费乘坐户籍当地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30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 各级司法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31 | 各银行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三属”优先办理业务,免收银行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各级银保监局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32 | 鼓励各地影(剧)院为“三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各地影(剧)院 |
33 | 鼓励单位、街道、社区“八一”建军节前为“三属”发放免费观影券 | 各级党委宣传部 | 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34 |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三属”,在符合征集条件和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可优先征集服兵役 |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35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亡故,在国家批准的公墓内安葬的,享受殡葬补助金和价格优惠 | 各级民政部门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